【演讲稿】论法学的价值标准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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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论法学的价值标准演讲范文1 特征码 LtYeZNzwIJslUdOUfvTH 一解题 一般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 体系 【1】所谓价值,一般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或客体的有用性 【2】价值标准亦即价值判断标准,是指用于 评判、衡量客体是否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 主体需要的判断标准。学说对法学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一种 重要和极有意义的分类是关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类。 法学有没有价值呢?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不存在什么异议。应用 法学的价值直接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和法制实践中,而理论法 学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基础性作用也是不可否
2、认 的。 法学有没有一个价值标准,即对法学理论研究活动及其结论或 成果的评价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或者一般的标准呢?对于应用法 学,人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可以获得一个较为直观的价值判断, 争议不大。而理论法学一般很抽象,它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有一 定的距离,在一些本源性的问题上不同的学说各持己见,加以 学者们的主观性表达,很难有一个大家一致认可的有普遍说服 力的标准。尤其是在一个主张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学说纷纭,流 第 2 页 派芜杂,甚至有人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标准”,每个人都可 以有自己的判断、自己的观点,只要“言之有理” ,都是可以接 受的。诚然, “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总是社会的人, 也
3、是历史的人;人的思想、观点,人们的学说、理论,也只能 是社会的、历史的。它们属于精神的范畴,但却是奠基于物质 世界之上的。物质世界的客观性、规律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 全是主观的,因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标准是存在的。法学 领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应当用什么样的标准来 判断一种法学理论或者法制理论的价值。 二.理论的尴尬 我国素来有追求学术和研究理论的传统。近世以来,一直到当 下, “理论” 被置于崇高的地位,从上到下,各行各业,各色 的人们都要以“伟大的理论”为行动的指南, “自觉接受理论的 指导” 。这样的理论在时下大多数人们眼里实际上没有什么价值, 只不过是在需要表现或表态时引用
4、一下。 这里我们所指的当然不是那些作为政治统治的符号、旗帜或者 工具的“理论”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学术的理论,即对客 观世界和社会历史的经验的、理性的认识的理论和学说仍然遭 遇了尴尬的境地。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或者某种意 义上具有这些色彩的思潮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占据了主流,人们 重“实际”而轻理论的倾向广泛存在。法学理论同样面临人们 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轻视。而在学术界,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足 第 3 页 够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于像蜘蛛一样吐着自己的丝编着自 己的网,只把理论研究当做自己修为的途径;或是自以为身负 “指导实践、服务现实”的使命,紧跟形势,兢兢业业的为现 实政治作着注解和
5、宣传;或是在创新热情的驱动下新益求新, 不断引进和创造着时髦的概念和术语,新之又新,玄之又玄, 不仅令外行望而却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经止步,而且使 我们这些初入门者也云山雾水,不知所向。 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或者说,对法学理论应当坚持什 么样的价值评判标准,就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了。 三.绕不过的一道坎 无论承认与否,当我们去评论一种理论学说的时候,总会有一 道绕不过的坎。必须承认,理论与实践,理论与现实的矛盾是 不可回避的。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 “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 唯一标准” 。诚然,实际当中有很多对所谓实践标准的片面化、 教条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标准是
6、有极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绝对真理却最具有真理性。现在, 一种所谓的先验的或超验的价值标准基本上没有什么说服力了, 而另一种坚持完全的基于人的理性的观点也是值得怀疑的。因 为人以及人的成长、认识积累原本就是一个客观的实在或过程, 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来风,而是以客观现实为土壤的。主 观的价值标准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但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出 发,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客观的标准不仅存在,而且在形形色 第 4 页 色的主观标准中鲜明地、实在地存在着。唯物辩证法“实践 认识实践”的规律决定,任何一种认识、理论和学说, 只能放在实践中、放在客观现实的语境中去检验、评价。 我在这里所理解的实践,在广义上不仅包
7、括人们的物质性活动, 还应该涵盖人们精神、思想领域的创造。在科技飞速发展、知 识经济日新月异的当代,人们物质性的活动和精神性活动日益 交融,紧密结合,而后者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此这种理解是 必要的。 我在这里所理解的现实,也不仅仅局限于孤立的当下,而是包 括过去以来的传统、积淀以及他们对当下的影响,包括未来在 当下社会里的投影,即当下社会中已经出现的趋势和走向。它 是现在与实在的统一。 【3】 在这两个基础上,我认为下面这种观点是极端正确和精当的。 即:“衡量一种法制理论的价值如何,主要的一个标准是看它 对法制实 实践是否发生作用、发生什么样的作用;衡量一种法制实践科 学已否,主要一个标准是看
8、它能否自觉接受理论指导、接受什 么样的理论指导。 ”【4】这种观点认为, “我们不是实用主义者, 第 5 页 不排除研究一些与法制之间无直接关系的问题的必要性,这种 研究有助于扩大法制理论的研究领域、提高法制理论研究水平, 因而也有助于使法制理论更好的指导法制实践;但就法制理论 研究的全局或总体来说,我们主张应尽量围绕法制实践问题进 行。我们也不是教条主义者,不否认法制实践的许多步骤可以 超出既有的理论范围,没有这种超出范围,就没有法制的发展, 因而也没有法制理论的发展;单就法制实践的整体来说,应在 科学的法制理论指导下进行。 ”【5】 这段话从对应的两方面阐述了法制实践与理论的关系。众所周
9、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应用法学是要直接应 用于现实生活、在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而理论法学的价值和生 命力也系于现实和实践之上。无此,它不仅不能指导应用法学 的良性发展,不能促进它们作用的发挥,而且它在广义上的基 础性作用也无从发挥。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发展的最终选择证明, 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必须仰赖于法 治这一条件。而法学理论学说则是法治大厦的基础性材料,或 者说是法治生态环境的基础性要素。它如果远离了大厦的建设 实践,或者说脱离了生态环境的实际运行,就无从发挥其基础 性作用,它自身也无从进一步发展。 以上是说法学要对实践发挥作用,它才可能是有价值的。但这 还远
10、远不够,还要看它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实践和现实这个 平面上,我们有必要找到几个具体可行的标准。 第 6 页 四.平面上的三个坐标 实践标准是一个宏观、概括的标准,缺乏对其全面、具体、准 确地把握,则在实践中往往会犹如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 二,或者被幻觉误导,看见水中的影子就以为发现了真理本身。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启蒙、科 学和应用。 “法理学研究最深层的目的,最深远的影响就是思想 启蒙。突破传统的困扰,挣脱偏见的束缚,是法理学创造性思 维方式最集中的表现” ;“科学是法理学内在的最高精神境界, 也是法理学社会功能的力量源泉。启蒙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实践, 而科学则是
11、法理学家修炼自身的艰苦研究” ;“应用既是对一种 理论科学与否的检验,又是这种理论的延伸。就一个完整的研 究过程而言,应用是这个过程的制度性结果,是思想启蒙运动 的制度保障” 。 【6】 在实践标准这个平面上,我认为还应有以 下这三个方面的考量 (一) ,启蒙 首先,就人文性价值取向而言,判断一种法学理论价值的第一 个标准就是,看这种理论是否坚持了进步的价值取向并对社会 和人们起到启蒙、教化作用,从而成为法律现实的思想先导和 大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者和引导者。 法学理论的启蒙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往往不尽一致。在 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它早先往往在各种桎梏、偏见的夹缝中 第 7 页 传播,逐渐酝酿
12、着变革的气氛,后来最终发出时代的呼声,成 为变革实践的旗帜和号角。而在社会发展较为平稳的时期,理 论的呼声不是那么响亮,但它们承接大变革时期的余音,把各 种进步的思潮和社会理念如春风化雨般在最广泛的群体中进行 着潜移默化的传播。润物细无声,但却给鲜活发展的法制实践 以最基础最厚实的支持。比如我们当下法律话语中对公平、正 义、民主、自由的讨论,对私法自治、罪刑法定、程序正义等 理念的阐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启迪这人们 的思考,从而推动着法制实践的进步。 此外,法学理论的启蒙作用对不同的社会主体又呈现出差异性, 因而其外在形式也有不同。对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和法学工作 者,即时下人们倡
13、导的法律共同体而言,它要培养他们对人类 生存状态和世俗生活的人文关怀,培养他们对人类社会法律生 活的哲学态度,塑造他们的法学世界观,开阔视野,提升境界, 同时也训练其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总而言之它要能够提供鲜 活的思想并指导、促进人们进行积极的思考。这样的理论学说 一般要严谨、深刻得多,甚至是深奥艰涩,表现得很学术,很 高远。但同时也应看到,理论不仅仅是理论者的理论,也不仅 仅是理论应用者的理论,它也需要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认知, 从而实现大众的启蒙,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为社 会大众提供一些生动鲜活、通俗易懂的理论形式。法理学不能 因为高深艰涩甚至是玄之又玄的面孔疏远了一般民众,而应该
14、 第 8 页 表现出必要的亲和来。比如面向广泛大众的法学或法律论坛, 普及化的法学随笔等形式。法律是一门专业知识,法学的专门 化和法律的职业化同大众启蒙意义上所需要的大众化、通俗化 是不矛盾的,后者实际上可以为前者提供更为深厚的基础。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法治有三个要素:有法,法为善法,善法 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学理论坚持进步的价值取向是保证法为善 法的前提。除了紧随时代的进步潮流外,一些永恒的价 值是法学理论必须恪守的。 从这个标准来看,古典自然法学派表现得最为突出。尽管有人 批评他们以非历史的简单程式和任意的假设为特点,但是他们 “通过无视历史的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 和正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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