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经营合同 :20XX经营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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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经营合同 :20XX 经营合同(4 篇) 特征码 HEUESjbnRDqZWVMKWLoo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 来看 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 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 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 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 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 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 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 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
2、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 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 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 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 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 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 第 2 页 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 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 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
3、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 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 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 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 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 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 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 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 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 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 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
4、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 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 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 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 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 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 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 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 此于 XX 年 2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 第 3 页 处理意见的通知 ,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
5、际出资情况,经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 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 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 业或公司的责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如确认了对于外资 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改变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 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 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 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 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 管辖,并且
6、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 诉。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法 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上述法律条文解决 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执行及 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 第 4 页 并不适当。其次 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根 据其文义解释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 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
7、同以外的第三人 而股权确权 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再次,涉外 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 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 权(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因 此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显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 述专属管辖的法条来处理。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 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 外股权确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 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密切联系 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办法 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 辖及准据法的做法,虽然此种
8、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当事人 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 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 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 既然如此,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 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具有很强的 行政关联性, 如果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 法律的规则, 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 第 5 页 决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然会危及 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 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 者司
9、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 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 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 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 应该以实际出资为最终判断标准,将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基本的参酌标准;第二,应当确立司 法审查的最终权威,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不能对抗司法判决;第 三,涉外股权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全面 否认“权力股” 、 “黑社会股”的法律地位;第四,应当本着公平 合理的原则对待技术股、劳动力股、经验股等复杂多样的股份 存在形式;第五,要注意分辨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对名为入股实 为借贷的情况要审慎审查;第
10、六,对于“隔代股权”一般不予确 认。所谓“隔代股权” ,是针对有的企业主张确认对自己子公司 再投资形成的孙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种情况下, 除非依“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剔除子公司的中间环节,一般 不予确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 20XX 经营合同(2) 返回目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 第 6 页 (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第二章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 财
11、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 7 页 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 国 市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 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 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北京市注册 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
12、里沟,法定代表:姓 名 职务 国籍 ; 国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在 国 地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在 国 地,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 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 或分支机构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 第 8 页 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 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 产品; (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
13、下: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 (注: 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 公司 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 第三章 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元 (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 9 页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元厂房 元土地使 用费 元工业产权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工业产权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其它 元共 元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 天 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
14、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 理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 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 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 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 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 第 10 页 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
15、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 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 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 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 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 附件)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 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
16、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 11 页 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 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 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 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 委托的其它事宜 (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 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第七章 董事会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
17、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 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 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 12 页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 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 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 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付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 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
18、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 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 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 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 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第 13 页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 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 度
19、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 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 (也可 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 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 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 劳动管理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 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 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
20、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 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 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 第 14 页 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 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 定缴纳各种税金 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投保,合营公
21、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 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 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 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 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 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 )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 第 15 页 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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