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中奖权转让不适用“从随主”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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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中奖权转让不适用“从随主”原则 特征码 nIzLjxySMXahQZLvzVls 有奖存单体现了两种合同关系。存款人取得存单后拥有两种权 利,即依储蓄合同的付款支息请求权与依奖券合同的中奖时奖 金、奖品给付请求权。前者是主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后者是从 合同,以前者的存在为条件。 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存单中奖权转让适 用规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或归存款人或归受 让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中奖权的归属适用“从随主”原则, 即从合同权利随主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笔者认为,这一通论对奖券合同的独立性认识不足,系套 用债法理论“从随主”原则所致,保证合同与
2、被保证合同是典 型的主从合同。下面结合这对主从合同谈谈奖券合同的独立性 及“从随主”原则的不适应性。 一、奖券合同的成立有其独立的基础 保证合同成立的目的完全在于支持被保证合同的成立,以 增强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信心,保证合同本身没有 独立的目的,且债权人取得保证人的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亦无对 价。存单中的奖券合同则有明显不同。 首先,奖券合同表达了存款人的博彩目的。 第 2 页 其次,奖券合同的存款人为奖券合同的成立付出了对价。 有奖储蓄一般分为有奖有息与有奖无息二种,有奖有息的利率 比正常利率低。银行通过不付息或少付息使存款人变相支付了 对价。 奖券合同与保证合同虽然都为主合同而设,但
3、其与主合同 的依赖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有其独立性。 二、奖券合同成立后对储蓄合同的履行没有经济上支持的 价值 保证合同与被保证合同联系密切,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财产 构成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这种关系从保证合同成立时到 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这种密切联系必然要求债权人转让 主合同权利应将从合同权利一并转移,以实现债权人、受让人 之间的利益平衡。奖券合同成立后对储蓄合同的履行没有经济 上支持的价值。相反,银行更希望没有这个奖券合同,这样银 行就不必向中奖人发奖金、奖品,自己多得利益。从利益的角 度分析,奖券合同对储蓄合同的经济支持只是在合同成立时, 通过奖券合同的诱导,促使存款人设立主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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