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清算组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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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清算组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1 特征码 YdlcXiEVkKFSxZjygxnR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 3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江,男,1966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大明 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大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组,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 228 号 504 房间。 负责人李翠英,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江,男,1966 年 1 月 2 日出生,汉族,大明
2、 集团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磊,男,1972 年 5 月 15 日出生, 汉族,无业,住东营区济南路 65 号。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胜 利油田大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 2 页 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 930 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 理人谢树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 年 7 月 28 日,北京华诚公司和北京 嘉
3、信公司将大明机械公司欠其阀门款 267467 元的债权转让给胜 利油田供水物资销售中心,大明机械公司已收到债权转让协议 和增值税发票。 2002 年 6 月 25 日,胜利油田供水物资销售中 心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已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大明机械 公司是 1996 年大明公司与大明国际贸易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 业法人,大明公司以 270 万元的固定资产出资,固定资产中的 三处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于 2001 年 8 月接收了大明机械公 司的财产,并用于出租经营。 原审法院认为,大明机械公司欠北京华诚公司和北京嘉信 公司的货款,大明机械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胜利油田供水物 资销售中心,该供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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