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未明示 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辩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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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未明示 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 辩有效 特征码 kPAExETxyLEDgjHuVkSr 债权转让合同就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作出任何说明,该仲裁 条款对受让人是否有效?近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一起债 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有效, 为受让人继续主张权利明确了方向。 20XX 年 6 月,张某依约为李某提供了劳务,李某在支付了 部分费用后仍欠张某 8 万余元。20XX 年 11 月,张某与李某达 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对某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 张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李某向张某提交了其与某建 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同日,
2、李某向某建筑公司发出通 知,告知某建筑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张某,要求其向张某支付, 李某不再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20XX 年 12 月,张某将某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 照建筑工程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向其支付 8 万余元。某建筑公 司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与李某的建筑工程 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张某有约束力,请求法 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张某遂向法院提交了李某于立案后出 具的书面证言,证明张某在债权转让时已明确反对仲裁条款, 第 2 页 故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书” 中并未就仲裁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且张某提交的李某写的证明 也并非张某在受让债权时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故仲裁条款对 张某有约束力,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的规定,张某作为债权的受让人理应受建筑工程合同中 仲裁条款的约束,现张某上诉主张在受让债权时,其已明确表 示反对仲裁条款,但其提交的李某的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主 张,且在发给某建筑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中也未就仲裁条款认 可与否做出任何声明。故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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