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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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1 特征码 QBsAEIWOksxGeDwVbSKR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 39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鸿,男,1964 年 1 月 10 日出 生,汉族,住所: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居委会凤庆居民 小组凤溪大街三座二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冯志伟,男,1973 年 11 月 12 日出生,汉族, 住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北区凤溪大街三座二号地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民委 员会。住所地:顺德区北滘镇马村大道 11 号。 负责人:黄达洪。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
2、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耀光,男,1959 年 9 月 18 日出生,汉族, 住所:顺德区勒流镇黄连二居一组中市 46 号。 上诉人李国鸿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民委 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 0436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 第 2 页 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 年 3 月 25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 国有用地使用证(工业)出让合同书一份,约定佛山市顺 德区北滘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将位于北滘镇马村村委会三乐路南 边的面积为 3.21 亩的土地出让给被告,
3、被告一次性交给北滘镇 马村村委会 353100 元,合同还约定:原告向两被告收取管理费 是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期的管理费是每年每亩 2000 元,由 2000 年 7 月 1 日开始计算;控制线面积和道路分摊面积(1.67 亩)租金,按每年每亩 750 元计算;两被告逾期交纳管理费,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北滘镇马村村委会 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办妥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让手续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至 2003 年 9 月 9 日止只支 付了 170000 元,拖欠土地出让金、管理费以及道路分摊费等合 计 20XX57.15 元。2001 年 9 月 29 日,顺德市民
4、政局下达顺民 复2001102 号文件,同意撤销马村村民委员会和现龙村民 委员会,设置顺德市马龙村民委员会。后因行政区域变更,顺 德市马龙村民委员会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民委员 会。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有用地使用证(工业) 出让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有效合同, 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按照该合同书约定,被告李国鸿、何耀光 第 3 页 应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民委员会土地出让款 353100 元,管理费 13910 元及滞纳金 1733.4 元,道路分摊费 2713.75 元,合共 371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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