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陈维德等4人诉陈国政等3人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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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陈维德等 4 人诉陈国政等 3 人撤销无偿转 让财产行为案1 特征码 rsrTiTIGdRpGcAQFAUBP 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磐民一初字第 0067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3)磐民一初字 第 0067号。 2.案由: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维德,1939 年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付福才,1940 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诉讼代理人:王孝民,汉族,干部,住。 原告:周志林,1973 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 原告:徐旭良,1959 年出生,汉族,干部,住。 被告:陈国
2、政,1957 年出生,汉族,干部,住。 诉讼代理人:刘金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兰萍(系被告陈国政妻子),1958 年出生,汉族, 第 2 页 职工,住。 被告:陈美英(系被告陈国政女儿),1982 年出生,汉族, 职工,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志文。 6.审结时间:2003 年 3月 14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告陈国政、陈兰萍是夫妻关系,被告陈美 英是他们的女儿。2002 年 1月 30日,被告陈国政、陈兰萍为 了逃避债务,把坐落在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 71号的两间三层房 屋无偿
3、转让给被告陈美英。在转让之前被告陈国政欠原告陈维 德人民币 23 500元、欠付福才人民币 15 000元、欠周志林人 民币 40 000元、欠徐旭良人民币 25 000元未归还。四原告与 被告陈国政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已进入执行 阶段,至今陈国政未归还分文。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债 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 转让财产的行为。 2.被告辩称:原告方起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其中原告 方称没有归还分文不是事实,被告陈国政在原告等人起诉至法 院主张债权前已付给各原告金额不等的利息。另外,原告方称 第 3 页 为逃避债务不是事实。被告陈国政系财税干部,有较
4、高的工资 收入;被告陈兰萍做生意,每年约有四、五万元的收入,可以用 于还债,没有必要逃避债务。被告陈国政、陈兰萍转让财产是 为了培养女儿陈美英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使她能安心留在父 母的身边。同时,原告方主张撤销权应在法定的一年时间内, 现已超过该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财产的受让 人只能是案件的第三人而不是案件的被告。因此,请求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陈国政、陈 兰萍是夫妻关系,被告陈美英是他们的女儿。2002 年 1月 30 日,被告陈国政、陈兰萍将坐落于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 71号的 两间三层房屋的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被告陈美英
5、,并由陈兰萍 代领了陈美英的房产证书。而在此前,被告陈国政因向四原告 及他人借款而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四原告的债权经本院判决确 认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获清偿。2003 年 1月 17日,原告诉至本 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 年 10月 9日由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房产证复 印件 1页。载明:房屋坐落于安文镇五指村 71号,房屋所有人 陈国政,共有人陈兰萍、陈美英;房屋为混合结构,总层数 3层, 建筑面积 186.15平方米。在附记栏内注明于 2002年 1月 30日 第 4 页 转陈美英户。 2.房地产平面图复印件 1页。 3.附记复印件 1页。注明 2002年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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