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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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商品房预售合同履 行义务1 特征码 ejOTGLPBpmHxdjgGmCQM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是 1988 年 7 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兼营 建筑材料。1990 年 12 月,被告先后经原黄岩市(现改为台州市)计 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 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 现台州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街坐西朝 东第 4 号、第 5 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 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1991 年 9 月,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分别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
2、该 4、5 号商品住宅楼 的营业房各 1 套,并按照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 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 ,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 所审核,同意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1991 年 9 月 25 日,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 处,分别在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 “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 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 业房一套”的意见。同年 9 月 27 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 4 万元,并出具了收据。1992 年 6 月 24 日,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又分别交付给被告建房的施 第 2
3、 页 工单位-黄岩市路桥市政公司工程款各 5000 元。 在解放路第 4、5 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1992 年 4 月 7 日,路桥区的陈 福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 ,此 表未交给被告,被告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同年 4 月 16 日, 原黄岩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根据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 以黄计经字( 1992)第 113 号文件,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 解放路第 4、5 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福增等 11 户厂 长、经理。1992 年 9 月 10 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任、路桥镇 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 决定:(1)路
4、桥镇解放路第 4、5 号楼 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 长、经理;(2)已经缴款的郑金兵等 11 户个人购房户在小商品市 场另择地皮给予解决,如果 11 户个人不同意,由开发公司归还 预付款;(3)由路桥镇通知施工队停止施工。会后由路桥镇城建 办公室口头通知停建解放路 4、5 号商品房工程,被告及施工单 位 据此停止建造,当时该工程已建至二层楼。 工程停建后, 原告郑金兵等 11 位商品房预购人在向黄岩市有关部门多次要求 解决无果的情况下,于 1994 年 3 月 1 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有效,并 要求被告及时交付房屋。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答辩
5、:愿意 按约履行。但因该工程被停建,无法及时交付预售给原告的商 品房。 审判 第 3 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案情事实 和相关证据。认为: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依法成立,具有 开发、销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被告开发座落路桥镇解放路第 4、5 号商品住宅楼,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完备,被告有权自 主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原告郑金兵等 1 1 人经有关单位审核 同意,与被告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并交纳了预付款。双方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合同 中商品房交付期限不明确,原告要求及时交付,依法应予准许。 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建房时间。至于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受到有
6、 关行政部门干预,该 工程又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建,应由被告自 行与有关部门解决,不属本案争议范围。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判决: 原告郑金兵等 11 人与被告黄岩市 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购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被告应于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 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被迫停工的解放路第 4、5 号 商品房工程,经多方努力,已于 1995 年 7 月 4 日恢复施工。 评析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多,涉及面广,牵连到原黄
7、岩市和路桥 区、镇 6 个行政部门,争讼房屋停建二年多,在当地影响较大 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方面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 第 4 页 坚持严肃执法,正确适用法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 主要抓住了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商品 房预售合同案件,必须审查合同的效力,这是正确处理这类案 件的前提。审查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审查作为预售方的主体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的所有人 (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持有合法证件;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本案事实,商品房预售方 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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