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陈国政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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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陈国政撤销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1 特征码 LliCvOtTxChpsinKJbNK 1.原告诉称:被告陈国政、陈兰萍是夫妻关系,被告陈美英是 他们的女儿。2002 年 1月 30日,被告陈国政、陈兰萍为了逃 避债务,把坐落在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 71号的两间三层房屋无 偿转让给被告陈美英。在转让之前被告陈国政欠原告陈维德人 民币 23 500元、欠付福才人民币 15 000元、欠周志林人民币 40 000元、欠徐旭良人民币 25 000元未归还。四原告与被告 陈国政的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 至今陈国政未归还分文。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 实现
2、,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转让财 产的行为。 2.被告辩称:原告方起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其中原告 方称没有归还分文不是事实,被告陈国政在原告等人起诉至法 院主张债权前已付给各原告金额不等的利息。另外,原告方称 为逃避债务不是事实。被告陈国政系财税干部,有较高的工资 收入;被告陈兰萍做生意,每年约有四、五万元的收入,可以用 于还债,没有必要逃避债务。被告陈国政、陈兰萍转让财产是 为了培养女儿陈美英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使她能安心留在父 母的身边。同时,原告方主张撤销权应在法定的一年时间内, 第 2 页 现已超过该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财产的受让 人只能是案件的第三人
3、而不是案件的被告。因此,请求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陈国政、陈 兰萍是夫妻关系,被告陈美英是他们的女儿。2002 年 1月 30 日,被告陈国政、陈兰萍将坐落于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 71号的 两间三层房屋的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被告陈美英,并由陈兰萍 代领了陈美英的房产证书。而在此前,被告陈国政因向四原告 及他人借款而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四原告的债权经本院判决确 认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获清偿。2003 年 1月 17日,原告诉至本 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 年 10月 9日由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房产证复 印件 1页。载
4、明:房屋坐落于安文镇五指村 71号,房屋所有人 陈国政,共有人陈兰萍、陈美英;房屋为混合结构,总层数 3层, 建筑面积 186.15平方米。在附记栏内注明于 2002年 1月 30日 转陈美英户。 2.房地产平面图复印件 1页。 3.附记复印件 1页。注明 2002年 2月 4日由陈兰萍代领陈 美英的房产证。 4.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房产档案证明(存根)复印件 1页。 第 3 页 证明载明,该房屋被磐安县法院(2002)磐执字第 169、236、237 号裁定书查封。 (四)判案理由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被告陈国政因向他人借款而负有较大数额债务,作为陈 国政配偶的被
5、告陈兰萍依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共同财产制, 对债权人也负有偿还之责任。两被告于 2002年 1月 30日,将 自己房产的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不负有偿还义务的女儿陈美英, 该转让行为客观上使两被告的财产减少,使两被告偿还债务的 能力降低,因而损害了原告等债权人的利益。原告主张撤销上 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行使撤销权在法定期内,被告方认为已超过法定期 间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陈美英是转让财产的受让者,诉讼中原告方已将其 作为被告起诉,原告方的诉讼无明显不当,被告称陈美英非案 件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4.被告的其他辩称理由与法律精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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