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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进口合同:成套设备进口合同(二)1 特征码 LcBdHYwRjuKDtkMkfhiv 目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价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 (方案二)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税费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 (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第 2 页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 “合同工厂”的
2、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签字日期: _ 签字地点:_ 中国, _(以下简称买受人)与_(以下简 称出卖人) ,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章 定义 11“买受人”是指,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 产继承者。 12“出卖人”是指_国 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 继承者。 13“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 号和规格。 14“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
3、的全部技术数 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第 3 页 15“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 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 即_省_市_工厂。 1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 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 用后的余额。 17“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 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 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_台合同 产品以后的生产。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 的最
4、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 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 ) ,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 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 称“设备” ) ,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 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 。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 ,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 4 页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出卖人对合同 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
5、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 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 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 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 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_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 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 “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大写: _)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_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
6、)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第 5 页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 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 fob 港口买受人指定的 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 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 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_交付以前的一切 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 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银行,出
7、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_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 第 6 页 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 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 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_%、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 合同附件七) ;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
8、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 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 为合同总价的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 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 422 合同总价的_%,计 _(大写:_) ,买受人在收到 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 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 第 7 页 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
9、 合同总价的_%,计_(大 写:_)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 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_%,计 _(大写:_) ,买受人在按本 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 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 103 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 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
10、或 /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第 8 页 4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 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 支付 (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 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_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_银行付 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 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 合同总价的_%,计 _(大写:_) ,买受人在收到 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
11、给出 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 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_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 (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第 9 页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 合同总价的_%,计_ _(大写:_)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 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 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
12、注明“运费 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 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_%,计 _(大写:_) ,买受人在收到 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 第 10 页 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_%,计 _(大写:_) 。在按本合同第 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 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
13、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 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 _) ,买受人应自_日起,于_年 内,每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 人。 4251 出卖人应开立分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 的远期汇票共_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_时提交买 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另加第_章 _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_(大写: _) (2)以_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_个月; 第 11 页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计算自出
14、票日 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 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_ 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 卖人。 4253 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 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 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 按本合同第_章和第_章规定,如果出 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 422 条、423 条、424 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 款中扣除。 44 买受人支付本章第 421 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 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人为受益人,
15、金额为合 同总价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 同附件八) 。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 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 第 12 页 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个月内分 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 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目 的港口为中国_。 5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_个月内,应向买受人 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16、、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 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 , 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 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 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 30 吨,体积最大限度 为长 12 米、宽 27 米、高 3 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 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 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 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 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_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 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 第 13
17、页 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 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 (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 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 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 51 条规定的 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 “设备”的风险,出卖 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 受人。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天,出卖人应 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
18、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 30 吨,尺寸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货 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第 14 页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 “设备” 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 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 、总件数和装船港 口名称; (2)重量超过 30 吨或体积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大 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 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
19、输过程中的特 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 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 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 , 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 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 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58 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 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 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
20、结算费用的依 第 15 页 据。 59 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 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 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 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 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 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 交罚款。 510 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 日期和号码、船名、 “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 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 55 条规定的大件货 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
21、、品名、金 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 卖人负担。 5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 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 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 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 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 第 16 页 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 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22、 514“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 机场交 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 机场交付后即由出 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 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_机场补 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 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 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
23、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 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 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 注明合同号、主 第 17 页 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 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 样。 63 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 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 (8)尺码(长宽
24、高,以毫米表示) 。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 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 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 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 、 “勿倒 置” 、 “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 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 第 18 页 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 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
25、长途运输、多 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 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 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 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 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 应按照本合同附件_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 出卖人承
26、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 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 本合同附件_。 第 19 页 73 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_。买 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_。出卖人依 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 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 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 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_个星 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 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
27、进 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 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76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 _天内,应予确认。 77 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 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 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 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 工作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 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 料。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第 20 页 81 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 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_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 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 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 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 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 “设备”检验和 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 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 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 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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