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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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1 特征码 XnMHorPEOwjeubKOyijL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 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 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人寿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 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
2、)的对应日为 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 第 2 页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 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 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 付高度残疾保
3、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 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 病()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第 3 页 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4、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 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 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 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
5、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 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 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 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 第 4 页 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 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
6、力,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 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
7、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 5 页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 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
8、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 第 6 页 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9、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 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
10、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 第 7 页 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 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 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 程
11、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 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 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 第 8 页 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 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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