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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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tHQbpnMyPHDogSJajZEU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 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 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 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 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 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
2、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 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 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 第 2 页 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 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 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 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 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 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
3、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 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 1 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 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 1 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 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 期间,但以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 70 岁为限。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2 年 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
4、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第 3 页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 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 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 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 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 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交付保险 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 若选择趸交(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个生 效对应日,本公司返还投
5、保人所交保险费全数。返还保险费全 数后,本公司仍承担第八条所述保险责任。 第十条 在返还保险费全数前,被保险人发生第八条所述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 的同时,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 2 年 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第 4 页 一、提取现金; 二、抵交保险费; 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 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 上述
6、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被保险人的 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酗酒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 、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
7、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 5 页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 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 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 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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