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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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 款范本1 特征码 UpyIIOvdRxCAEBhlvqpx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 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
2、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 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 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 第 2 页 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 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 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50、55、60、65 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 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
3、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 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 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 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 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 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 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 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 金额为基础,每
4、年递增率为 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 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 3 页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 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 的中止 第七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 险单所载
5、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 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 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 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 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 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 4 页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 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 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 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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