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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1 特征码 YhMtJBdQTwqQUevRVDpq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 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 9 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 量在 0.75 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 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 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
2、保 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 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 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 第 2 页 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人员随车照料者) 。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
3、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 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 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 第 3 页 用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
4、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 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 起的损失; (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 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
5、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 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 4 页 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 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 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 折旧
6、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9 座以下客车 600% 0.75 吨以下客货两用车 10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 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 第 5 页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 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 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 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 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
7、办法、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 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 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 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 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 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 第 6 页 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 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 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
8、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 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 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 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 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 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
9、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 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 第 7 页 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 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 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 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10、。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 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 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 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 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 第 8 页 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
11、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 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 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 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 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 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 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 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
12、偿方式同本条(一) 、 (二) ,在保险车 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卜按保险 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 第 9 页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 为 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 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 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
13、损害赔偿的事故, 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 、 (二) 、 (三)列明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 第 三方时,免赔率为 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BR (五)约定驾驶人 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 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 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 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 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
14、部分除外。 第 10 页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 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 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 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 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 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
15、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 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 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 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 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 11 页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 优待比例为 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 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 10%;保险费优待比 例最高不超过 30。 (二)上一
16、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 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 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一 n10 n 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 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 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 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 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
17、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 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 第 12 页 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 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 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 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 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 13 页 短期月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 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其他 第 14 页 第三十八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 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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