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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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条款1 特征码 ZcnZZOOIYUiQPCnWajHy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 投保人,为其出生满一个月至 21 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 的婴幼儿或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 ,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 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
2、为 100 元人民币,婚嫁保 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 为 100 元人民币,最高为 10000 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 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 第 2 页 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 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根据投保时与投保人 的约定,承担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 的任
3、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6、7、8、9、10、1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 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2、13、14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 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 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第 3 页 被保险人生存至 22 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
4、日,保险人按保 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 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 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 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18 周岁时止。投保人 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 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加“特 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人
5、承担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 取约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 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承担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 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 担如下保险责任: 第 4 页 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但未领完 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 取;对于约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前身故, 则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
6、的两倍,本 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 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 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 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 的中止 第九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 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
7、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 5 页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 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 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 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 费自动垫交的,本合 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 事 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 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条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 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 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 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继续有效。如
8、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 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 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不足 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 6 页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 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 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 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 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 果自投保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9、治疗仍未 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 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 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 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活安定保险金时,应出具 下列文件: 第 7 页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
10、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 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 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 护人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 亡证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 度残疾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 护人的书面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证
11、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前身故,投 保人申请退还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第 8 页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四、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 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
12、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 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 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 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 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 9 页 第二十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 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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