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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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少儿两全保险条款1 特征码 qSoIWQONraTBpjbfXXIV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 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 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 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 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 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第 2 页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 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 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 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3、,本合 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 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第 3 页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
4、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 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 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 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 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 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 司交付:
5、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 日; 第 4 页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 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 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 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 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 第 5 页
7、 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 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 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 为减额交清后的 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 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 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8、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第 6 页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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