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人终身寿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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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连结型个 人终身寿险条款1 特征码 xFDYcsXFxrdjgMwmqSNM 第一部分 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 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
2、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 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 2 页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 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 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 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 和。 (二)保险金额: _。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3、高残的,本公司不 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第 3 页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费并签
4、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 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 2000 元且是 1000 元的整数 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 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 1000 元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 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 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 中。 第 4 页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 扣费标准首次保费 2000 元 65%2000 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
5、保费(每次)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部分 2%101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部分 1.75% 50100 以上的部分 1.50%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 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 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 (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 16 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 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 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5 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 2000 元,本公司允许 投保人在 5 万到 15
6、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 1 万 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 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 变更的保险金额是 1 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 第 5 页 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 50 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 资帐户余额高于 2000 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 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 金额不超过 1 万元时,可以
7、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 增加后的两年内 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 2 万元。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 第 6 页 公
8、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 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 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 或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9、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 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 7 页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
10、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 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 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 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第 8 页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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