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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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hZXLBfcuksIaVLOdZBru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 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 0- 14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 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 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
2、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 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 15、16、17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 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 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第 2 页 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 人 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 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 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 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 5%给
3、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 21 周岁 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 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 第 3 页 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
4、(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 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 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
5、期未缴付时, 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 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 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 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 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 第 4 页 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退还保
6、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
7、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 5 页 第十一条 身体 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 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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