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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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范本1 特征码 VDwdHtFmwyzvbhRnYKjq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各种 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 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 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
2、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 保险费并按 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 ,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 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 2 页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
3、IV 呈 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 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五 种。 第 3 页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
4、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 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
5、公司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 4 页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
6、人或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 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5 页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7、死亡 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 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
8、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 第 6 页 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 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 5 年 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 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 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
9、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 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 已持续有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 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 第 7 页 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 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第二款“身故保险金”给付即不 适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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