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期货经纪合同(四)[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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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期货经纪合同(四)1 特征码 MztEKDqvzLkbexYrJpow 甲方:_ 住所:_ 邮编:_ 业务电话:_ 传真:_ 乙方:_ 住所:_ 邮编:_ 业务电话:_ 传真: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 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经纪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须 知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并充分说明了期货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已签字认同。 第二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经签署了客户声明 第 2 页 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 ,保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
2、甲方从事期货 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以及不具有客户声明中规定的禁止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有权 拒绝为乙方开立账户,或者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结清乙方 持仓,并且不退还手续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合 同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二节 委 托 第四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 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 货交易。 甲方根据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 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
3、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 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 的全权委托,即甲方不得代乙方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得对乙方做 出获利保证或者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 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为非甲方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 第 3 页 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八条 甲方在相关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 存放乙方的保证金。 第九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
4、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 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动用乙方保证金。甲方因破 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 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乙方的保证金可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甲方 交存。以票据和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 金到账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 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及交 易所确定的其它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乙方可以授权甲方将质 押物转质或
5、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具体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签 订质押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 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 第 4 页 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当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 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新仓。 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规定乙方不得开新仓的通知单 独对乙方发出且该通知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账,并以每日交易 结算报告的形式向乙方报告保证金账户的余额和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六条 乙方的出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证监会及甲方开户银
6、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 划转相应金额的资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资金调拨人的指示提取或划转的 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或者清算的差额; (三)为乙方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 的违约金;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处以 的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储费或相关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甲方、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 第 5 页 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
7、乙双方与银行签订银期转账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的,甲乙双方的出金、入金,按该协议的约定执行。甲 方有义务对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特别指定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指 令下达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 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达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指 令下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指令下达人与乙方同样 有下单、签署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及保证金追缴通 知、异议提出的权限。如乙方对本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 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 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8、第 6 页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及或盖 章)留样_联系电话_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及或盖 章)留样_联系电话_ 对上述指令下达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 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授权的 资金调拨人的资金调拨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 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资金调拨权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的合法 资金调拨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增加的资金调拨人与乙方同 样有资金调拨权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时间先后为准,执行调 拨款项。如甲方在同一时间点收到乙方与其增加的资金调拨人
9、不同的调款指令,则按乙方的调款指令优先执行。如乙方对本 条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权,应按照原来授权形式书面通 知甲方。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及或盖 章)留样_联系电话_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及或盖 章)留样_联系电话_ 对上述资金调拨人,乙方须明确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注: 第 7 页 请在选择处打,请在非选择处打): 其中一人签字(及或盖章)即有效 两人同时签字(及或盖章)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由前述资金调拨人签 字(或盖章) ,并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以表示确认,留样如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
10、同之规定授权 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约定的乙方资金调拨的 银行结算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_ 结算银行名称: _ 银行结算账户账:_(明确到具体开户网 点) 乙方变更上述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甲方处 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甲方确认,方始生效。 乙方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 银行的乙方期货结算账户和甲方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 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甲方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下列通讯地址和 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乙方有 第 8 页 义务保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地址: _ 电话:_ 传真
11、:_ 邮政编码: _ 电子邮件地址: _ 其它通讯方式: _ 如甲、乙双方约定以在甲方的电脑网站公告或甲方的电脑 网站查询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 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 甲方的电脑网站也应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电脑网站网址: _ 甲方在约定 时间内通过上述通讯工具上发布(或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强行平仓通知、日交易结算报告、交易结算月报告、解除合同 第 9 页 通知等,均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审核本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两 种签章时,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标准核对相关签章的真 实性。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资金调
12、拨指令应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 下达。资金调拨指令应当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 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包括但 不限于可用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以传 真方式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只能将资金调回乙方的账户,传真 件上的内容和签字(盖章)是否清晰,是否违反有关法规、规 定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乙方的传真指令被甲方确 定为有效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将调拨指令的原件快递至甲方的 营业场所。当甲方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 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如变更上述特别指定事项(如变更指令 下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该通知后必须附
13、具经变更后的指令下 达人或者资金调拨人之签字留样) ,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 确认后方生效。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按前述 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上述变更书面通知应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签 第 10 页 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通知。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 化交易等方式下达。甲、乙双方约定采用_的方式下 达指令。 注:电子化交易方式的采用以双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为条
14、件。 第二十九条 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应完整、 准确、清晰地填写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 人签字(及或盖章) ,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 盖章) ,须与本合同规定的签字留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指令。 第三十条 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计算机自助委托交易、网 上自助委托交易、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等下单方式。选择电 子化下单方式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期货电子化交易风险说 明书 、 期货电子化交易合同以及电子化交易初始密码确 认书 。甲方提供初始密码,乙方第一次进入系统后,应当即刻 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鉴,由于密码泄 露、失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对
15、凡使用该密码进 行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有证据证明是甲方责任的 除外。因某种原因,乙方无法进行电子化交易的,甲方应向乙 第 11 页 方提供电话,由乙方通过电话进行下单。 第三十一条 以电话、电子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 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 记载交易指令内容与交易结果的结算单据经乙方确认后,视为 乙方已经知晓并确认账户的权益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六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 于保证金
16、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 的有效指令,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品 种、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下达的交易 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拒 绝执行乙方的无效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品种、数量和买 卖方向明确,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将视为当日委托有效;缺 少成交价格的,甲方将视为按市价交易;缺少开平仓方向的, 甲方将视为开仓交易。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于当日。乙方在 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
17、甲方 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 第 12 页 或部分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五条 甲方不当延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给乙方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 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 无法成交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 以外,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 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甲方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交易价格超出乙方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 或者交易
18、结果由甲方承担。 (三)交易编码输入错 误的,乙方交易结果未在其编码内但确在交易所场内成交的, 此交易有效,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应 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 第 13 页 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按照甲 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采取甲方、乙方约定 方式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 以及调整保证金通知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乙
19、方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 于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甲方在 每个交易日收盘后,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网站网上 账单查询的通知方式。乙方选择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为上述方式补充,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户电子邮箱的通知 方式,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确认书。上述补充方式的账单一 旦发送,也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采取自取方式的,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_分钟到 甲方营业场所自取日交易结算报告或者有关通知,不取的视同 收到交易结算报告及有关通知并且对报告及有关通知所记载事 项的已经知晓并确认。 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 报告及有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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