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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期货经纪合同(三)1 特征码 ltggylwwuDSPtDIUirhj 甲方:_ 乙方: _ 住所:_ 住所: _ 邮编:_ 邮编: _ 业务电话:_ 业务电话: _ 传真:_ 传真: _ 电子信箱:_ 电子信箱: 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 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 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 货交易。 第 2 页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 担全部责任
2、。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 交,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万元。乙方资 金不足_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保证金可以现金、 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 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 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 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并 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
3、相关 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 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公告 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 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 第 3 页 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风险控制和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 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 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客户权益/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 100,甲、乙双方对风险控制作如下约定: 乙方的交易风险率不得低于 100。 当
4、风险率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来接受客户交 易指令; 当风险率=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 1)甲方在经营场所内,直接书面送达; 2)如果乙方不在经营场所内,甲方则按开户申请表地 址以传真、电话、电子信箱方式通知乙方。 在乙方发生帐户保证金不足或临近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强 行平仓限度时,甲方将按约定,依据本条第 2 种方式向乙方发 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的通知。甲方的电话记录、传真记录、 电脑记录将被视为送达乙方的有效证明。如果甲方按以上方式 无法正常通知乙方,甲方将在其营业场所的公告栏内发出公告, 乙方同意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
5、后,向乙方提供每日交易结算单, 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领取。甲方在上月交易结束后_个工 第 4 页 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由乙方在甲方结算部 领取。乙方不能到甲方结算部门领取每日交易结算单或交易结 算月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传真、邮寄或电子信箱方式 送出。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 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单,有义 务向甲方索要。如果乙方在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没有向甲方提 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日交易结 算帐单和追加保证金通知单。 乙方在每月_日之前,如果因某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 按约定方式传送的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6、,有义务向甲方索要。如 果乙方每月 15 日之前没有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将视同已收到 甲方按约定方式传送的每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的记载事项 有异议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 方对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 到交易结算月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 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 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 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 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要求变更方负责。 第 5 页 第五节 指令的下达 第十七条 乙方
7、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自助 委托或因特网自助委托等交易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 必须由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方式下达的指令,甲方有权 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通过电 脑自助委托或因特网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通过 专门设置的资金帐号和交易密码来进行。乙方有完全责任注意 交易密码的保密,凡是使用乙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 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交易。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 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 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 则等,以
8、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 定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 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 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 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六节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 第 6 页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有持仓或者有资金变动,甲 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 方发出显
9、示其帐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 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 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 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 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 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 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
10、间内向甲方提 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 额的交割保证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 凭证及票据。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 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 第 7 页 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 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交割通知、 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 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节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
11、银行开设期货保 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 等。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 易结算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 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资金调拨人以书面指令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 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 第 8 页 罚款,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 费
12、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 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 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内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 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 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 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 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 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当以盘后分析或讲座等方式向乙方提 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
13、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 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节 费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 第 9 页 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 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 费之内。 第十一节 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下允 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 相关期货交易所规
14、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 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 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 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 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 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 第 10 页 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15、。 第十三节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 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 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
16、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 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 第 11 页 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 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 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 的期货经纪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代理关系,但必须 以书面形式提前_ _天通知乙方。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 户手续。 第十四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
17、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 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指定事项 第四十六条 甲方接受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留样 _ 第 12 页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留样 _ 第四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 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留样 _ 姓名_身份证号码_签字留样 _ 第四十八条 乙方以开户申请表所列通讯地址和号码 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第四十九条 乙方如需变更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变 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 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 第十六节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 、 客户须知 、 客户声 明 、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法人授权书为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_ 乙方: _ _(盖章) 第 13 页 _(盖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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