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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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1 特征码 habhbJqHBIcQZVUOfLfB 基金管理人:_ 基金托管人: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第 2 页 十六、
2、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 鉴于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拟担 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第 3 页 成立日期:_
3、年_月_日 注册资本:_元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_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行长: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_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第 4 页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4、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 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 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5、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 管理和运 第 5 页 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6、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7、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第 6 页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 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
8、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9、果 第 7 页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 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 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 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 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
10、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 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第 8 页 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
11、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 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予以书面确认;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 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
12、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第 9 页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
13、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_分公司、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 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 第 10 页 自转让
14、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 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
15、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 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 第 11 页 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
16、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分公司 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 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 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
17、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 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 第 12 页 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 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 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 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 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 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 以免责。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
18、行 (一)基 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 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 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第 13 页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 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 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 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
19、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 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 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 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 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 款项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 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 签字。 (三)投资
20、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 第 14 页 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 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 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
21、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 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 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 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 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
22、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第 15 页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 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 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 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23、 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 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 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 第 16 页 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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