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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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合同范本1 特征码 tzchclNJqnpUhPpHqqrq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 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 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 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
2、享有相 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 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 的义务的人。 第 2 页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 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 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 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 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3、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 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 第 3 页 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 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 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
4、益人名称、地址、 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 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 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 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30或以 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30或 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第 4 页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 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
5、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 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 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 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 权总票数 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第 5 页
6、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 票数 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 12 月 31 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 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 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 日以 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
7、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第 6 页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 30000 万单位, 最低发行额为 18000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 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 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 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 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
8、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 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 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 实际持有人。 第 7 页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 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 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 产享有留置
9、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 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 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 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 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 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 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1000 基金单位。 4.本基金
10、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 持有人享有对本基 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 5的份额, 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第 8 页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 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 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 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 达不到最
11、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 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 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 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 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 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 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
12、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 9 页 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 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 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 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 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 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 理已转让的
13、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 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 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 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 第 10 页 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 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 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 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 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
14、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 值的 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 的股权不超过 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 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 的 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 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 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 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2
15、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 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第 11 页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 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 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 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 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 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 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 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16、。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 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 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 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 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 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 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 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 第 12 页 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
17、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 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 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 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 价计算; 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 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 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 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
18、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 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 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 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第 13 页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 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 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 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 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19、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 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 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 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 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 余中扣除。 5 .将按上 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 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 第 14 页 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 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
20、,以能真实 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 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 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 10 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 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0.3,逐 日累计,每月 10 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 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
21、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 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 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 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 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 15 页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 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 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 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
22、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 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 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 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 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 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 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 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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