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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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SXljgHIiPGNlswCtpwKQ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 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 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 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 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 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2、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 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 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 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 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但合同不得撤销。 第 2 页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 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 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 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
3、保 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 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 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 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 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 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 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 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
4、息时, 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 第 3 页 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 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 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 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 因疾病
5、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 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 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 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 4 页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
6、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性病、先天性 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 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 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 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
7、体高度残疾, 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第 5 页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 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 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 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
8、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 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 件: 第 6 页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 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 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
9、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 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 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第 7 页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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