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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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 特征码 vQYXFwBVqDKxedKYnRjI 序 言 a 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 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 a 公 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 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 a 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 a 公司 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 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a 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 表示 a 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 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
2、a 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 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 a 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 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 意下列条款。 第 2 页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 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 a 公司 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 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 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a 公司店铺“:a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 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a 公司商标“:指称为 a 公司的
3、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 a 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a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 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 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 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 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 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a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 第 3 页 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
4、、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 a 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 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 a 公司店铺的特定店 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 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 工。 第四条 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 的经营技术-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 经营 a 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 a 公司店铺中使用
5、 a 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 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第 4 页 2、加盟店不得在 a 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 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 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 a 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 a 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 除。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 a 公司商标及 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 一形象经营
6、店铺。 2、加盟店使用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 行为: (1)降低 a 公司形象,损害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 行为。 (2)除为 a 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 a 公司经营 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 a 公司经 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 第 5 页 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 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 250 米(直径 500 米)范围内自 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 a 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 盟店的所在地另设 a 公司店,
7、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 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 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 第 2 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 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 a 公司店 (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 第
8、 6 页 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 a 公司 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 也符合 a 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 认 10 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 a 公司特许连锁 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300 万日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 a 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 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 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a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 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
9、、加盟店承认,a 公司商标为 a 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 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 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第 7 页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 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 a 公司店铺必需的 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 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 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 育进修所需的一
10、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 5 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 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 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 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 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 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 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 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 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
11、加盟店雇用的店长 和职工。 第 8 页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 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 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 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 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 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 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 a 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
12、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 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 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 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认 真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 助实施。 第 9 页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 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 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a 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 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
13、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 a 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 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 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 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第 10 页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 定的合同书,缔结长
14、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 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 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 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 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 向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250 万日元。 2、加盟金中,50 万日元为第十一条第 2 款规定的接受教 育、研修的费用;200 万日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 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
15、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 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 加盟金。 第 11 页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 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 250 万日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 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 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 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 如因其
16、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 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 十三条第 2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 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 a 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 分之一的保证金。 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 在加盟店撤除表示 a 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 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 12 页 第十九条 特许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 a 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 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
17、年毛利额 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 “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 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年销售总额“指 11 月 1 日至下一年 10 月 31 日期间,加盟 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 (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 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 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3、根据各年度 10 月 31 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 的特许金。 4、总部按每月毛利额 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 10 日
18、前 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 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 由加盟店负担。 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 特许金的 12 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 13 页 第二十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 a 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 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 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 10% 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 回扣 1、总部至每年 2 月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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