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庭审质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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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庭审质证 内 容 摘 要摘要:通过对刑事庭审质证概念的界定和认识,进一步认识刑事庭审质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质证的法律关系在质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是质证的法律关系的文体;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质证这个诉讼活动的诉讼标的;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控辩双方和接受质询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质证的基础规则、质证的模式、法官主质型质证模式,控辩方主质型质证模式,兼容型质证模式。质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从我国漠视辩方权力导致控辩双方在质证中的地位不平等。证据展示制度对刑事庭审质证的影响。法官在质证活动中的作用。证人出庭率低,直接导致制裁证的质量降低等方面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刑事庭
2、审质证活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在理论上开展深层次的研究,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质证、法律关系、证据展示、规则、制度。前 言质证作为诉论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客观真实认定的一项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使法官做出一个公平、正确的裁决,显得尤为重要。本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材料,对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刑事庭审质证的法律关系,刑事庭审质证的基础规则,刑事庭审质证的模式,刑事庭审质证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刑事庭审质证的制度保障,作以浅要的论述,从而提示出我国刑事庭审质证活动中的一些问题。一 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
3、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
4、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
5、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尚未达到一致的盾法,可谓众说纷纭。较早的法学词典对质证的定义是:“指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异,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是“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与证人证言有关的疑难问题,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的诉讼活动。对制裁证要领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质证对象范围方面的分歧,即在质证程序中“被质疑证据”的范围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认为质证对象仅限于证人证言;第二类认为质证对象为所有证据;第三类认为
6、质证对象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立的言词证据。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赞同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的观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一类言词证据的盘询质疑仅仅是质证制度中较特殊的一部分内容。笔者认为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据此笔者认为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指挥下,控辩各方对当庭举出的所有证据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此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二 刑事庭审质证的法律关系法律制度一经确立后,即在相关领域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质证制度一经确立后,就在控辩双方及相关的证人、鉴定人等接受质询的人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该种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妨
7、称为质证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化,因此通过对质证法律关系的剖析,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本质。对于一切法律关系而言,其都不外乎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件构成,质证法律关系也不能例外。因此,对质证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就是对其所含的诸构成要件的认识。(一)、刑事庭审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刑事质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刑事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范围包括:1、检察官(当事人)。在英、美法系检察官也是当事人,本文只就大陆法系做一探讨。检察书在提起刑事诉讼后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使诉讼权,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指证的责任。因此,检察官必须通过对各类证据进行质证,合理排除被告人
8、无罪的所有疑点。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的结果有最终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对诉讼证据应有质证的权利。2、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都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责任,因此通过质证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是辩护人维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诉讼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在受托范围内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也应有质证的权利。此外,由于质证是一项对法律专业和诉讼技能互相配合的诉讼活动,因此,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实际上在质证活动中要发挥比当事
9、人更大的作用。3、接受质证的人。在以人证作为证据方法的场合,提供证词的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鉴定人、勘验人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物作为证据方法的,负责收集物证的侦查人员以及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与证物有关的人均有可能是接受质证的人,如以书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以及该书证、视听资料本身的制作者及其它等与证据相关的人员是接受质证的人。对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质证的主体,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能够在其认识范围内作证,因此,在其作证的范围内应当有接受质询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由于法律同样赋予其
10、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因此,其应有对证人及相关人员就证据问题进行质询的权利。对于上述人员作为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理论上应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审判人员能否作为质证的主体。因此,要从质证的本质和审判人员的职责进行分析。质证在本质上运用质询、辩论等对抗的方式来揭示证据证明力的活动,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某一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审判人员的职责是对于质证的结果进行“认证”。而审判人员的职责是对于质证的结果进行“认证”。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会就证据的某些问题进行发问,但是这只能是“认证”权的延伸,其范围只限在控辩双方在质证的范围内,未能表述清楚,或者审判人员未能听清的内容。也就是说审
11、判人员不是质证的主体,但是其对质证活动应有监督权和指挥权,以确保庭审活动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二)、刑事庭审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质证这一诉讼活动的诉讼标的。对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诉讼标的。但对于质证这一特定的诉讼活动而言,其诉讼标的就是特定的,即某项证据资料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凡是规定能够作为证据资料的,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明力大小,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对此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某些常识、显而易见的事实、可以根据已知的事实简单推理得出结论等,无须经过质证就可以被裁判所采纳。此外,根据我国证据学来说,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才能
12、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证据资料的证明力大小应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决定。因此,质证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证实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刑事庭审质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控辩双方和接受质询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对应的关系,一方主体在行使质证权利的同时也就是另一方主体履行受质问义务的过程。在控辩双方和证人之间是质询和受质询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受质询的人有回答控辩双方提问的义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其次,对控辩双方而言,同时有向对方进行质证的权利和回答对方质询的义务。三 刑事庭审质证的基础规则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笔
13、者以为在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程序中应确立以下的基本规则。(一)、充分质证规则这是最重要的基本规则之一,也是实现控辩各方质证权利的根本保障。主要内容是:一是指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经过在庭审中控方(包括公诉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辩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认、质疑、说明、解释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二是指每个证据都应该给予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充分的辩论、驳斥的机会。(二)、严格程序规则这是保证质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规则。其内容包括:庭审质证程序必须实行“谁举证、谁主询、谁答疑”原则,质证主体每一项质证行为都应当遵循法官的指挥,询问必须经法官同意后才可进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询问顺序进行
14、质疑等。如果一方违反规则,擅自询问,或打断对方的正常询问,法官应予以制止,以维护法庭程序和质证的顺利进行(三)、证据中心规则这是保证质证效率和效果的基本规则,主要指质证必须围绕当庭当示的某些特定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在质证环节中不允许随意地进行其它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等的辩论,质证必须对事不对人,严禁一切借质证之名进行人身攻击、恶意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四)、质证自愿规则一般来说,控辩各方是否质证以及对哪些证据进行质证被认为是质证主体的权利。主持和指挥质证程序的法官不适合去干涉控辩各方行使这种权利的自由,以保障刑事质证依照控辩各方的意愿有序进行。当然,必须同
15、时在立法上明确不质证和不能充分质证的后果,以促进质证主体积极有效进行使质证权。为防止故意的诉讼拖延,法官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询问,但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而且必须严格限制。(五)、禁止性规则针对质证程序的特点,设计一些较具体的禁止性规则对于确保质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地实现质证目的非常必要。这类规则主要应包括禁止诱导性询问、禁止质证已方证人和限制重复询问规则等。四 刑事庭审质证的模式一般认为,刑事质证程序的模式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法官主质型、控辩方主质型和兼容型质证模式。(一)、法官主质型质证模式法官主质型质证模式主要在大陆法系
16、国家适有。是在批判地继承和改造纠问式诉讼形式的基础上,并吸收英国的辩论式诉讼形式形成的混合式诉讼形式,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法官在质证中的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质证中的积极作用。这种模式下,法官拥有很大的职权,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公诉人。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各种证据。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均以法官为中心,在法官的控制下开展询问、调查,办案的效率自然也就比较高,但是这一模式的弊端主要是庭审法官越俎代疱,削弱了公诉人的控诉职能,并且受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的影响,难以客观公正的听取辩护意见,从而导致控、辩失衡,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是极为不利的。(二)、控辩方主质型质证模式控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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