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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6-12-29 阅读数:126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一)流动资产;(二)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含所有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国家以其他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三)学校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四)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无
2、形资产;(五)以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境外资产);(六)学校拥有的房产以及地面以上的各种资源;(七)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际、国内惯例承认的学校资产;(八)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对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租赁权、转让权、处置权等;(九)流动资产按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任务、管理内容及其职能、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
3、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的内容为:日常清产核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评价;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资产监督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水平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学校事业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大宗物品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所属各单位进行产权登记、财产评估、清产核资和产权纠纷调解处理;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4、负责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请示、协调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职责: (一)资产的台账、卡片管理; (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资产分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大型主要设备采购的论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 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各种行为。包括有偿及无偿调出、出
5、售、报废、报损、捐赠等。第九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文件、条例执行。第十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中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经国防科工委报财政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超出自行审批范围的,应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处置资产清单等,报国防科工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牌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须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 (三)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四)报损
6、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模、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鉴定材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处理文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第十三条 学校处置资产,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或划转,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第十四条 处置的资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其出售价格应不低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第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有,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
7、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下称“非转经”)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第十七条 “非转经”资产的主要方式:(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四)经国防科工委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八条 “非转经”资产,须编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可后,报经国防科工委批准。“非转经”资产
8、涉及资产评估的,在接到上级批复后,应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资产评估情况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非转经”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条 下列款项和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款;(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第五章 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如对评估报告无疑义,应出具核准书并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备案。第二十三条 办理资产评估项
9、目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写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一式三份);(三)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四)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办理与评估相对应经济行为的相关工作。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变更、注销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确认所有权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六条 学校产权登记相关工作,按国防科工委及国资委要求报送所需材料。第二十七条 新设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在3
10、0日内向学校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产权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日常清产核资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是对其所占用的资产加强基础管理的重要措施,要将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统一进行的清产核资;(二)国防科工委及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的单位统一进行的清产核资;(三)学校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11、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组织进行的清产核资;(四)学校财务和账务发生异常情况,由清产核资机构批准进行的清产核资;(五)学校及其所属企业由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申请核销国家资本,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进行清产核资。第三十一条 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是:(一)资产清查。要对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对查出的问题,应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等,在按规定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二)产权界定。遵循“推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护界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
12、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本单位在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中,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要在日常清产核资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进行界定补课;(三)价值重估。价值重估工作是指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对账实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对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四)资金核实。在资金核实工作中,清产核资机构必须准确核实各单位的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正确理解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按规定程序做好申报和审批,认真核定各单位国有资本和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须按下列程
13、序组织工作:(一)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调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若干工作小组;(二)认真学习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选择合适的清查时间;(三)依据确定的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按规定做好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阶段的工作;(四)整理有关材料,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经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送国资委确认或审批;(五)依据国防科工委及国资委的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在清产核资完成后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应作为考核其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是代表国家依法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第三十五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出现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正者,学校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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