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委员述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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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习委员述职报告 述职尊敬的老师全班同学:我是财会一班的学习委员,12年10月当选,现任将近半学期,向大家。在过去的一个学期里通过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共同学习我感到很荣幸。担任了学习委员一职之后,我更加注重自己的学习情况,无论在什么样的学习情况下,我都不迟到早退,力争让大家信服。每天坚持考勤工作,尽量做到公平公正。组织大家共同学习力争取得好成绩。如果能够继续留任我将会更加努力。作为班级的学习委员,在学习工作方面的职责不容忽视,如果留任在下一个学期里我将尽力做到以下几点:一.考勤工作。认真做好每一天的考勤,及时记录同学们的自习上课情况,监督检查同学们的到课率,定时或不定时的点名督促
2、同学按时上课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同学。二.提高学习积极性。我会想方设法鼓励大家,让大家按时上早晚自习,提高全体同学的学习积极性,积极为大家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让同学们都取得理想的成绩。三、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专业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向学院反映考勤情况、了解课程的教学安排,并且汇报同学们对各课程老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等等。四、帮助同学们解决学习上的问题,有问题及时与老师联系,尽快解决同学们的问题,比如选课.换课等。
3、及时上传各科课件和作业要求,及时向老师反馈同学们的学习情况,增进老师同学间沟通,做好桥梁作用。五.学期初认真负责的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做到公正、公平、透明化。六、平时上课和老师的沟通,把同学的需要和老师的需要双向反馈,临时通知同学们与学习相关的事情。配合学院及时向同学们通知课程变更安排,不影响老师的教学进程和同学们上课时间。七、配合班导师及时向同学传达学校和学院的各项通知,和其他班委一起协调完成各项班级工作配合其他班委同学组织各种活动。提高同学们参加共享活动的热情,鼓励同学们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提高综合能力。 总之,在班级工作中,我会努力落实各项工作,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
4、家的学习积极性,开展丰富的班级活动。 我想在以后的班级工作中,尽心尽力为大家服务。;最后,树立团体意识和集体责任感,对待自己份内的每一件事情、每一项班级工作都认真负责,积极落实自己的任务,做到为同学们服务,保证全体同学的学习利益。 作为班委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开、公正,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任务。这是我们身为班干部必须首先认识到的。相信在各个班委和每一个同学的配合下,财会一班一定会成为一个温暖的大家庭,让我们每一个人为财会一班的团结而努力,也请同学们支持并监督我的工作,以便更好的完成每一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
5、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
6、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
7、,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
8、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
9、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
10、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
11、。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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