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事迹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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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习“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事迹心得体会 在电视上看到了张丽莉老师的照片,靓丽的面庞写满青春的灿烂。再想想现在躺在病床上的她,双腿截肢浑身饱蘸痛伤。这样一位年轻的女教师,当面对失控汽车冲向学生的时候,用尽的是最后一口推开学生的力气,收获的是广大人民对她壮举的认可。从张丽莉老师的身上,我们看到了教师的职业就是奉献。这一辈子,默默奉献着青春,奉献着健康,甚至奉献的是我们的生命。她的光荣壮举感动着每一个人,更诠释了教师这一职业的真谛,那就是面对困难,舍我其谁;面对苦难,舍我其谁;面对危险,舍我其谁。作为一名小学老师,家长把那么幼小的孩子放在我们手中,我们肩上的责任更加重大。
2、孩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中都带有老师的影子。如果教师是无私奉献的人,孩子们也会乐于助人;如果教师是乐观向上的人,孩子们也会活泼开朗。所以,作为教师的我们,要心里阳光,乐于进取,甘于奉献,像张丽莉老师那样,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对教师这一职业的热爱。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
3、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
4、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反映了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究竟该采矿权合同是否生效?何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明确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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