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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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案例评析1、案情摘要:北京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董事长陈某曾被授予优秀企业家等多种光荣称号,在陈某接近退休的时候,公司决定筹建电子监测工程。陈某遂找来了公司的刘某,成立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北京某电子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陈某任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副经理,刘某的妹妹为会计,刘某的弟弟为办公室主任。这家公司主要业务是承揽动力公司电子监测工程的安装施工项目。为解决办公司的经费,陈某指使公司财务处长将40万元的转帐支票打入安装公司账户,然后用假发票以工程往来款平了帐。此后,陈某用同样的手段又将电子公司34万余元的销售
2、货款截流,将其中的20万元转到安装公司的账户上,其余的14万元由个人侵吞。由于公司财务制度混乱,陈某的行为几乎次次得逞,几年时间中陈某利用他的安装公司贪污、挪用公款共计574.6万元,而电子公司则从此年年开始亏损。2、点评:本案涉及到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本案中,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外在约束能力不强,陈某利用担任公司负责人之便,大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企业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一方面,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的监督,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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