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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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XX,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个体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符合通常行为惯例。本案中,从双方合同约定看,XX交付承包任务的方式是每天交付,即时清结,该约定符合当前出租车行业承包的行为习惯,且双方在前期履行中也是照此履行
2、,且存在不出具手续的情况。本案中,XX认可XX一直营运至承包车辆被收走,而XX却称XX自2018年4月6日至5月5日一直未交承包费,这有悖事实常理,故要求XX支付承包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XX上诉称,一审仅凭行业习惯就认定XX已经向我支付承包费是错误的,因为行业惯例不能排除其它的债务履行方式;XX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我与XX的交易习惯,XX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承包费,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我支付2018年4月6日至同年5月5日期间的出租车承包费5 400元,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3、 被上诉人XX答辩称,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就是当天结清承包费,截止至车主将车收回之前,我都不欠上诉人的任何钱,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XX诉称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主张的交易习惯判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系原审原告,其仅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来主张被上诉人在聘用期间某一区间的营业额,证明效
4、力明显不足,无法证实存在此笔债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证明自己已付清此款,不符合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XX已交),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春斌 审 判 员 金 波 代理审判员 项 颖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江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西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西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斌
5、,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再审原审被告:创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创新公司总经理。 再审原审被告:福益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福益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土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再审程序不合法,判决上诉人对创新公司、福益公司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首先,(2018)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由创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创新公司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是受害人之一,按照刑事判决应当由创新公司直接退赔,属于刑事退赃。被上诉人再以同一事实提起民
6、事诉讼,是重复诉讼。因此,原审对重复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其次,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程序不合法。本案系(2018)天刑初字第45号刑事案件涉案的受害人之一,受害人均进行了分案诉讼,原审法院再审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所有案件出示的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的保证合同都是复印件,且在一系列案件的合同复印件并盖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中,上诉人发现有三枚不同规格、不同字体的公章印模复印件。原审庭审中,当有一位被上诉人出示了一份合同原件时,上诉人要求对该原件和其他复印件的印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仅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份西龙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认定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违
7、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未进行相关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保证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虚假的。一系列的保证合同复印件之间存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明显不一致。同时,这一系列的案件中部分被上诉人没有创新壹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和保证合同复印件,只有入股协议或者委托投资合同,此部分被上诉人陈述认为入股协议、委托投资合同是由创新壹号财富倍增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来的,并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另,本案西土公司并没有就保证合同复印件向律师事务所申请过见证。见证律师只是应创新公司的要求,对保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内容相符进行核对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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