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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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大学珍藏有康熙年间“新安人”谢胪一的一份商业经营合同书,原文如下:立议合同汪元长、谢胪一,向因两家各有绸布店业开立汉镇,历年收看客货,以致获利艰难。今两家情同志合,议请谢占武兄坐庄苏州,置买绸布等货。开单下苏,公同酌议:各开各店应用之货,以便配搭发卖;所买之货来汉,照单均分,毋得推诿;在汉置粮等货下苏,得利照本分息。在苏对会亲友银两置货,倘货未到,两会票先至,各照来信会票应付。其有货来,或要多收者,照苏原价加利三厘钱,以补少收之家。又,在汉两店来往,议定现兑银两,加利五厘钱。庶彼此通融而攸远矣。但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倘有此情,神明鉴察。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据。计开:一
2、议谢占武兄俸金九五色银三十两一议公账之银无得代亲友买物这份合同书文字不长,却内容丰富,从中可以看到,康熙年间徽商在经营上已有以下特点:吴楚贸易成为徽商重要的贸易活动。吴楚之间,除了有长江中下游天然黄金水道的便利交通运输外,更有极大的物货盈缺互补。入清以后,苏浙的经济已主要是盐业和棉布业,尤其是作为吴地重镇的苏州,在康熙年间,就已成为全国的棉织业中心,棉布是其主要的商品资源,粮食却不能自给;而位于长江中游的楚地则早已是天下公认的粮仓,是长江下游地区粮食的主要供给地,两地的粮价之差高达50%100%。因此,两地互通有无,开展贸易,获利巨大。本合同书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贸易。行商坐贾结合,经营方式日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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