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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袁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重伤案件缓刑案例) 被告人袁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张XX,并发展到同居。二人相约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袁XX与丈夫离婚后净身出户,但张XX借口妻子反对,爽约。袁XX自感上当,持刀将张XX妻子捅成重伤后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本案在张家口晚报刊登,具有当地有较大影响。重伤案件鲜有缓刑判例,希学生仔细研读。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袁XX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我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2、、 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当即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60号),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 被害人的丈夫张XX与被告人从网恋发展到长时同居,被告人为此付出了自己家庭离散和20000多元损失的代价,被告人对张XX的恋情是真挚而热烈的。当发现自己被欺骗后,被告人难以自持,一时言辞和行为过激,以致本案悲剧发生,被告人何曾不是受害人呢。被告人
3、因感情纠葛犯罪,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也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另,被告人犯罪手段和后果一般,犯罪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三、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与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院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被告人张XX连续三次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劫取财物1800余元,其中一起因被害人反抗,强奸未得逞,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三次抢劫,两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最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合并执行有
4、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XX近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法庭审理。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意见不持异议,仅就本案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 公诉机关关于张XX第二起强奸案件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 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018年6月8日,张XX在针对被害人要XX、刘XX实施的抢劫犯罪过程中,依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他的确有实施强奸的意图,但在受害人哭闹、激烈反抗之下,又听到楼道有脚步声,因为自己害
5、怕而逃离了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辩护人认为,张XX胁迫两名被害人往地下室走,只是为实施强奸犯罪准备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因此不具备认定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张XX因为自己心里害怕,停止了犯罪行为,是基于自己主观意原因,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故不宜认定为强奸未遂。 二、对张XX的量刑应当酌情考虑如下情节 张XX每次抢劫作案使用的工具是一把能够装进裤兜的小水果刀,不足以对被害人生命或者健康
6、构成重大威胁,其犯罪手段一般。张XX三次抢劫犯罪劫取财物数额较小;三次抢劫仅造成一名被害人身体轻微伤,相比通常的抢劫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XX在深夜作案,选择其认为不是良家女子的受害人作案,相比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的抢劫,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被害人放弃了对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且没有提出从重量刑的意见,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有所降低;张XX作案时刚刚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冲动之下实施犯罪。归案后,张X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真诚悔过,具有较好的可改造性。 综上意见,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当从轻量刑。 *律师事务律师 田* 2018-3-
7、18 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
8、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
9、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 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 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田希国 律师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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