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某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业务授权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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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业务授权书授权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行长:受权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前进支行负责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授权人以本授权书的形式向受权人授予以下权限,受权人严格按所授权限开展业务。一、资金运用权限第一条 受权人受理贷款业务时,按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办理。第二条 受权人可拆出资金,但仅限拆给总部;受权人可向总部拆入资金。第三条 受权人经总部批准,可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债券业务。第四条 受权人在符合存贷款比例、资金拆入比例的规定,并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购买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其认购数额控制在当期存款总额的1
2、0%以内。认购时由营业部申报,总部统一组织购买和保管。第五条 受权人须遵守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由受权人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总部计财部审批(不含储蓄存款)。二、贷款业务权限第六条 本行办理贷款业务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第七条 本行贷款业务范围:各项中、短期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第八条 受理人受理贷款业务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余额控制在存款余额的60%(含60%)以内,此指标按月考核;(二)同业拆入资金总量控制在存款总量的4%(含4%)以内,此指标按月考核;(三)原则上要求贷款人开立基本账户,开立一般账户的,须办理相应的结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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