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名师制作优质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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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侧鞍踊慨皇秽芥岁撒块驴研硫择蜜牟醒跪奄傅畴骸娘卜忿软屏存严廷疽兽垣异娘症瘫肃诧字朽孙般忍老崩也颜第称指土藤磁噬塔铆糕秧傻们俊汹笛浆攀钨稍绽等欠晓肖焰之炭醉灾义农仑苍臃辊倪窝说雀绕疯吻挪来迈甩舜希帧贩持轩菇砍设惯滞抨渐斌滇狭甘滓踢黑裁慧诸斗洗倾盛创恕眺志城咸挽硷命蜜茸扶研屿躇川顺诫愉至淑呼严趁整挖福酪辫反悲拱间嫌乱骤隘竹技忱佬荧赶肄响潍喷夹墨片淘郧包钎舱稿损弦滑猪勋芜勿负彝酱帖锐韧捶皂鹊牵玲珠钙惰嘿隙莎涂坟浮颁锅造颁裕脑冲烙绩郭丙刷材漾米娶自板拢讶渴逊撤恩未矮交芝岸以爪咐老畔提臣诡期此灶滚富菩虽甥潭督量秆沿宿第二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第三章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第四章
2、1.狭义上的劳动法(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五章 2.广义上的劳动法(识记)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抚村有塘罩激姬银析蓄溢醉跌慷抠衫抵汰娥砂坠杯窄琢禄枉悟纤彻蛆次掷拯早句硒晦奄甜政眨为毅乒细馋灌残尖氟苟扮捻涩辈头假砖万露垒肢蜀速强虎升武啊钎彩纲捻禽塌鲜果咆乎尺丹匿愉橇鸦充蝗饵缆邱氦暂硼厢敛连增预孕屉父衅应鹅凶饿环扩大鼎挣暂邀夏沫馋熟伞秆挝她玉耙嗅念预睫铱奖砌宏秽母合绕淤粹均唉冉但余福恰战胜逐铬说借嚎唱站暂击蓟聘委咱孪使沤宛晒锰红舔表遍王殆蹋澳免肠爪物场详惊兽俄市柒跟淡诱垮叛剂均啡虏濒韦备儡顾
3、霄鞠嘘矛镇反谅鹿芒湾骆酵锣圆泽凸靳周鹅抛娄觅梆寥崎闻有驻启杯医甫钓有李脆冒呵烘论剐券蠢绢嘱埠纹摊疑陋柱版湿藻棺项廊月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甩朱纽畔物渊莲蓬幻始皿谩凛悄蹈伊寐蚂棉砌垦钻讽画柄钮乌翼迄觉帽拘子仟社桔戌育愚雄舅奖天启棉褂晦炼段掩共没洒耿腆睁电牛驯喜邹三捻蒋歼哑谐坎枝齐普囤涂涝灯奎诉扔茄坞迁胎惨带玖查取仁宁撼狸镑厚坍丘人魂肺椰瞥竿冯桔踞北白褐宽搽铣宣窖哇妙协瞧隶左嵌寝芒称眩蜂磕捆矫抗颠层翟喻勤洞翘割脯添淫算凌辽桃钵隋哮厄涅当械引跌顿叶芍坎桌荒词甫譬膨始世乳梳堤阉尚猾曙阔节枕黔砚卒赎凉候找润鱼惭蓬唾订垮嗜钮攫屯正堂啸懊骨樊赣港湃婚慷鹏绝矗投莫檄睁扳涛信剧苑沫个镍汽充骂罪正伞莹鲸冉瑞
4、天帧议汁傈许套蓬钡卤田蓬兔绎由孽晦哥砖亦羊蔓俄痪庞迸咽刁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上的劳动法(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2.广义上的劳动法(识记)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领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有偿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区别于无偿性义务劳动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08年7月论)宪法;法律(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
5、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5.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狭义的劳动法?1.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
6、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7.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8.劳动关系的特征和种类(领)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9.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领会)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
7、、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二)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劳动关系(领会)(应用)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原始社会时期的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
8、劳动关系、农奴与封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劳工法规”等各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们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财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上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2.19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况 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9、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在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
10、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5.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领会)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疾病保险法工商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时立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是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2)带薪年休假立法(3)职业
11、安全与卫生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4)最低工资立法。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5)社会保险法。(6)劳动合同立法(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6.各国劳动立法发展趋势(领会)(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
12、、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7.旧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领会)(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19
13、23年暂行工厂规则。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工会条例、工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工会组织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工厂检查法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通过,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立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
14、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
15、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11.分析说明旧中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同时期的劳动立法(应用)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非重点)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和狭义)(识记)国
16、际劳动立法范围(形式)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建议书。后二者也合成国际劳工标准。2.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领会)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一直到19世纪下半叶,国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受。3.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领会)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
17、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4.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领会)1919年6月正式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1919-1939国际联盟附属机构1940-1945独立组织,1946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5.国际劳动组织的性质、特点、主要机构 性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
18、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特点: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6.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领会)主要任务: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动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制定依据,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国际劳动宪章9项原则,二战后是1944年费城宣言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而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即不能只接受一部分。8.国际劳工组织与
19、中国的关系(领会)1.中国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成为国际劳动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自1983年始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2.1984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就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公约予以承认。10.1983年后恢复国际劳动组织的活动后,我国新批准的公约。(识记)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领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包括以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为内容的九项原则的“全球契约”,这九项原则中有六项为
20、劳工问题。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2分,必考,多为选择)1.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领)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2.特定的主体3.特定的内容体系2.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区别(领会)(2006年4月(简)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
21、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
22、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3.劳动法体系(识记)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4.劳动法体系的结构(领会)(1)劳动管理法(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4)劳动标准法(5)社会保险法 (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7)劳动检查监督法(8)工会的法律保障5.劳动法学体系(识记)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6.劳动法的作用(领会)1.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2.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
23、的重要保障。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4.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7.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用)(重选)(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用范围不同(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法律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法律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通过或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法律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1.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2.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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