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将已抵押物品出售 需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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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某汽车制造厂因生产急需钢材,于2000年8月与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将该公司四种型号的钢材供应给汽车制造厂。合同签订后,金属材料公司按期将货送至汽车制造厂,该厂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全部货款。时隔几日,某机械加工厂派代表到汽车制造厂,称金属材料公司出售给该厂的四种型号钢材系抵押物,机械加工厂是这批钢材的抵押权人。由于抵押人金属材料公司无力清偿到期欠款,现要收回该批钢材, 进行拍卖。该厂代表同时出示了该批钢材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资料。汽车制造厂称在该批钢材上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同意退还该批钢材。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汽车制造厂便提起诉讼,将金属材料公司
2、诉至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 汽车制造厂与金属材料公司的钢 材购销合同,金属材料公司返还汽车制造厂购买钢材的价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点评】该案涉及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履行既要保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又要保证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得以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由此便产生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 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标的物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为第三人所有或者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 移于买受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
3、了权利 瑕疵担保制度: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构成权利 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有以下三个: (1)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若合同成立后出现权利瑕疵,则属于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负违约责任。(2)买受人不知道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承受该瑕疵的风险,事后就不能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 担保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第 151条明确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3)权利瑕疵须于合同成立后 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在合 同成立时存在,在履行之前已除去,则出卖人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4)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 遭受损害或损失。若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于法定有效期限未主张权利或不能主张权利的,买受人不能追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上述案例中金属材料公司将已抵押给机械加工厂的钢材出售给了 汽车制造厂,导致机械加工厂向 汽车制造厂主张其抵押权,符合权利瑕疵的构成要件,金属材料 公司应当就此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汽车制造厂有权要 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 决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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