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全面履行的全新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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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一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预先将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的内容,完全以书面的形式详细约定,如有任何变化,都要通过劳动合同的书面变更来进行。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全面履行书面合同的原则”。但该原则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对此理解为:劳动合同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所约定的基础性内容,劳动关系中实际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内容。这一规定本身并未排除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由此使劳动合同的内
2、容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但是,立法者认为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其原因是用人单位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制度),并且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单方、强制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而导致劳动者更为弱势。因此,劳动合同法大幅度强调了书面合同的作用,将劳动合同的履行完全视为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在此基本原则指导下,劳动合同法形成了两种制度形式。一般履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并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统统纳入书面形式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凡涉及劳动者的义务性内容,主要归入规章制度整体约定;凡主要涉
3、及劳动者权利性内容的,归入劳动合同个别约定,特别重要的内容重复约定,从而形成两套书面化的文件。对此两套文件,当事人都必须完全遵照执行。比如,规章制度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此外还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特殊履行制度首先,劳动报酬的履行获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全面履行书面合同的原则,要求将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事先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一般说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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