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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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林,女,新疆鑫辉宇劳务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139号7号楼3单元101号。 上诉人胡某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中认定时效中断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某答
2、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时效的问题,已经在审理过程中调查清楚。2018年我们起诉的时候胡某承认欠我的钱,所以我撤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欠条、送达笔录、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而不是为了惩罚债权人,故只要债权人有针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或债务人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曾就本案欠款已偿还 10 000元的事
3、实。结合本案的调查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印证李某在此期间主张了权利,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时效中断,因此,本案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胡某上诉主张该欠款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 052.30元(胡某已交),由上诉人胡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肖 炜 代理审判员 蔡 联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1
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XX,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个体司机。 原审法院认为, 公民之间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并符合通常行为惯例。本案中,从双方合同约定看,XX交付承包任务的方式是每天交付,即时清结,该约定符合当前出租车行业承包的行为习惯,且双方在前期履行中也是照此履行,且存在不出具手续的情况。本案中,XX认可XX一直营运至承包车辆被收走,而XX却称XX自2018年4月6日至5月5日一直未交承包费,这有悖事实常理,故要求XX
5、支付承包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XX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XX上诉称,一审仅凭行业习惯就认定XX已经向我支付承包费是错误的,因为行业惯例不能排除其它的债务履行方式;XX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我与XX的交易习惯,XX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承包费,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向我支付2018年4月6日至同年5月5日期间的出租车承包费5 400元,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XX答辩称,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就是当天结清承包费,截止至车主将车收回之前,我都不欠上诉人的任何钱,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
6、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以上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XX诉称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主张的交易习惯判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系原审原告,其仅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来主张被上诉人在聘用期间某一区间的营业额,证明效力明显不足,无法证实存在此笔债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证明自己已付清此款,不符合我国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上诉人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7、,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XX已交),由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春斌 审 判 员 金 波 代理审判员 项 颖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江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再审原审被告):西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西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斌,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再审原审原告):林某某,男,汉族。 再审原审被告:创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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