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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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
2、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
3、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九)职业康复费;(十)辅助器具费;(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4、、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
5、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同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就近实施抢救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病历。第十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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