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干部先进事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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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税务干部先进事迹 税务干部先进事迹严以律己树形象求真务实搞工作大家好,我叫*,共产党员,现年36岁,已在财税战线上辛勤耕耘,辛勤奋斗十六个春秋。网现任*地税所所长。记得小的时候,我常把雷峰当作学习的榜样,走上工作岗位之后,孔繁森、焦裕禄又成为我新的人生目标。在我的脑海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讲得是一种责任求真务实,要得是一份奉献服务于民。我所在的大交地税所地处偏远山区,所管辖人口有三万七千多人,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相对落后,乡镇企业几乎为零,税源贫乏。在这样艰苦的工作条件下,我勇挑重担,不畏困难,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治税的工
2、作作风,兢兢业业,踏踏实实,时刻明确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时刻让自己无愧一个共产党员的称号。一、抓学习,树行风;抓廉政,树形象。社会在发展,我们党也要跟着社会与时俱进,特别是做为一名税收战线上的共产党员,更是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提高,每年每月,每时每刻,我都坚持政治学习不放松。按照年初的学习计划,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集中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到读有笔记,学有体会,不走过程,不流于形式,行动中我以党的路线和各项税收政策为指针,坚持事实求是的工作方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以先进的理论,先进的思想,武装个人的头脑,以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行风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地税部门经
3、常与企业和纳税户打交道,加强税干的廉政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为了端正行风,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刹住偷税、骗税、逃税之风。我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行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具体的作法上首先深入细致地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以反面教材为警钟来反思,并且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进行自我剖析,身心接受同志之间的帮助,以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为榜样,各尽职守。对同志们身上的缺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打动其心,使之心悦诚服,达到取长补短,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再次是因势利导,抓住所里带有普遍性问题,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对
4、症下药”,循序渐进地解决同志们思想上的问题,把反腐倡廉活动,不仅是写在了纸上,写在墙上,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对于行风建设,每年我都积极行动,定方案抓落实,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认识到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之策,我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努力去做,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走访调查等方式。主动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纳税人、职能部门及人大代表的监督,自查自纠,找准本单位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中敢动真的,来实的
5、,不走过场,为以后的行风建设开了个好头,赢得了群众的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地税形象。二、立足税收,讲服务;献身税收,求奉献。说句心里话,自从走上税收工作这条道路以来,我就决心为国家税收事业奉献自己的一生。力求自己的每一个脚印走得坚定,走得踏实,无愧于党和领导对我的栽培与关怀,无愧于人民对我的信任和期望。我初到大交所任职时,面临着交通闭塞,税源缺乏的问题,于是我便带着所里的同志多方探寻,四处寻找,每天跑几十里的山路下乡找税源,想方设法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最让我难忘的是在一次税源普查中,家中突然打来电话说是母亲病重要我速回,当时所里的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之中,我实在无法抽身。会计听到后,把我推到门外说:
6、给母亲看病要紧,要我先回,而此时我的脑子里除了工作,还是工作,心里想所里人员紧张,我一走工作无法开展,于是我对他说:“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大,咱们赶快到村里去,村干部还等着我们”。一阵沉默,我俩又走上了下乡之路,直到工作结束后,我骤然想起了母亲还在病中,我顾不上吃饭,急匆匆地赶到家里,一看没人,原来母亲已被邻居送到了医院。我跑到医院看到病床上母亲苍白的样子,我的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有自责、有懊悔、有内疚,但更多的是坦然在优质服务方面,我着重放在搞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搞好宣传工作,一是利用黑板报,二是发放宣传材料,三是
7、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上门服务,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我们是有凝必释,有问必答,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给群众一个明白,还群众一个公道。当然,我的工作也得到了群众的好评,正如下岗职工董建华所说,你们税务干部,不但依法征税,而且能够及时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亲自上门宣传,搞优质服务,心里真是过意不去,税收优惠到期后,我一定要主动地按时到税务所缴税,尽我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三、以党风促宣传,以党风促征管。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税法宣传。江泽民曾说过“责任重于泰山”,做为一名共产党员,是应最讲责任的。在抓税收征管时,我主要是通过宣传税法,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税收,支持税收,自觉履行纳税义
8、务,营造成一个良好的税收氛围。一年来,我把税法宣传贯穿到整个工作始终,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交通要道刷写税法标语,各村张贴宣传材料,设立税法咨询台,征税期内,直接把税法宣传材料,送到纳税人手中,还组织了企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一法一则”进行了宣传和讲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税收的宣传活动中,我们坚持了四个结合:一是集中培训与到纳税户实地讲解相结合;二是宣传与新开业户的税额核定相结合;三是宣传与税款征收相结合;四是宣传与税收征管相结合。通过大力宣传税法,进一步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收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2、从严治税,狠抓税收征管。我深深明白,税收联系着千万家纳税人的利益,在税收征管上,我突
9、出一个“严”字,严考核、严把关,严审计。首先抓征期入库,堵塞各种漏洞,在征期入库期间,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个体户的停歇业,不定期检查,对假停真营业的纳税户,除照章纳税外,还要进行罚款处理,对于造册户也实行纳税手册管理,对不主动申报纳税的,就亲自上门征收,同时宣传税法,不断提高他们自觉的纳税意识。其次,以票控税,促进税收任务的完成,除正常申报税收外,还抓了各类发票的税款,特别是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征收税款,做到了以票控税,为税收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促进作用。成绩已定格在了昨天,未来的道路上我还将以只讲贡献,不求回报;只讲奉献,不求索取为坐标,与时俱进
10、,开拓创新,力争抒写新的辉煌。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
11、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12、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
13、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离婚时应
14、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
15、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一方未经
16、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定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17、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公司质量总检员全国劳模先进事迹隆中的辛勤耕耘者记浙江隆中公司质量总检员陈素萍走进浙江隆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制动盘车间磨床检验台前,站着一位年青的女子,她身材高挑,平静的脸上透着严肃的神情,只见她一手拿着产品,一手拿着图纸,在仔细地对比着,同时又和身边的技术人员和操作者谈论着什么。她就是隆中公司的质量总检员陈素萍。在隆中公司,提起陈素萍,员工们对她一丝不苟、敢于负责的态度和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口皆碑。19年前,陈素萍怀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走进隆中公司(原玉环县空分机械厂),19年后,她将自己的根扎在隆中。陈素萍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大胆地参与公司的技术攻关、质量体系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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