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讯事务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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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公司通讯事务处理规定电子文件编码GLZD210页码4-1第一条 目的为了确保公司通讯工作的有效运行,对公司必要的通讯业务,以及管理或处置基准作出规定。第二条 定义公司中的通讯业务,指电传或图文传真、电话、电报和邮寄等业务工作。第三条 通讯设备各事业部门的通讯业务负责人必须经常注意通讯设备的完好;确保通讯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此基础上,为提高业务效率,努力使通讯设备实现现代化。第四条 注意事项在利用通讯设备或从事通讯工作时,必须注意:1注意通讯的必要性、效果、安全性与经济性。2注意根据通讯的目的,选择必要的通讯手段与方式。3重要或重大业务工作,必须考虑同时采用几种通讯方式,并注意追踪,以确保信
2、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与完整性。第五条 禁止私用本公司的通讯设备与手段,一律禁止用于私事。第六条 责任者公司的通讯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责任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了解通讯设施的结构、性能;必须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努力提高通讯技能。2严格遵守各种法规以及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掌握通讯工作的一般规律,有机地把各种设备的各种关系联系起来,以保证有效地运用通讯手段,顺利地开展通讯工作。3注意爱惜各种设备与设施,小心地使用与保管,使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4注意通讯事务上的保密工作,防止泄密或被私人所利用。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公司通讯事务处理规定电子文件编码GLZD210页码4-2第七条 外部公关各事
3、业部门的通讯工作负责人,必须注意与外部通讯机构如邮政局、电报电话局的关系,保持与这些机构的联系,消除在通讯业务上的各种障碍。第八条 通讯业务的调整与指导各事业部门的通讯工作负责人,必须注意对事业部门内,以及部门之间的通讯业务作出分析与研究,及时对各种通讯设施以及通讯业务关系作出调整,并且注意对通讯业务人员进行调整和教育培训。第九条 确保非常或异常状态下的通讯各事业部门的通讯工作负责人,必须注意在通讯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通讯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条 电传的利用各事业部门间的往来正常业务联系、通知等,除非出现不得不使用其他通讯手段的情况,一律采用电传(或图文传真)。第十一条 电传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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