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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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目的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制定本规范。2适用范围财务部全体人员3引用文件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3.1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4管理内容与要求4.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4.1.1原
2、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4.1.1.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4.1.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4.1.1.3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
3、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1.1.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4.1.1.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4.1.1.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4.1.1.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
4、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4.1.2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具体要求如下:4.1.2.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付讫”章。4.1.2.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
5、记帐凭证上。4.1.2.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加盖“附件”章。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进行结算。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4.1.2.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注销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
6、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整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4.1.2.5对于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4.1.3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如下:4.1.3.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4.1.3.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
7、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4.1.3.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章。4.1.3.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带作原始凭证。
8、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4.1.3.5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及需要登记明细帐的明细科目。4.2会计帐簿4.2.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4.2.1.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4.2.1.2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定期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
9、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4.2.1.3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4.2.2总帐和明细帐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4.2.3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结帐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4.2.4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
10、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务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4.3财务报告应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4.3.1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4.3.2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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