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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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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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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管理是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承担着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任务,另一方面,资本项目管理还要体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管理宗旨。本章首先介绍资本项目的有关概念、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的必要性、原则,再按照直接投资、信贷业务、证券投资等分类,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政策的背景、内容及效果,最后简要介绍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未来的改革方向。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概要一、基本概念(一)资本项目。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或称资本账户)是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账户的总称。其中,资本账户包括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的所有交易。这里所说的资本转移包括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同固定资产买卖有关或以其为条件的资金转移以及债权人不索取任何回报而取消的债务,按转移主体分类可分为政府转移和其他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包括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面资产)和各种无形资产,如注册名、租赁合同或其他可转让的合同和商誉。金融账户包括涉及一国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交易。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金融账户按照投资类型或功能,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它投资等三个部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可划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信贷业务和其它投资四个部分。本章所指的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两部分。(二)资本项目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或称资本管制)与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资本项目管制指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指取消对跨境资本交易(包括转移支付)和汇兑活动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项目可兑换不仅涉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还涉及其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依据管制放松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可兑换、基本可兑换、部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四类。其中,可兑换是指对汇兑基本没有管制,经过主管部门或银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向国外发放贷款、中国居民从境外继承遗产等交易,可以直接办理,无需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基本可兑换是指整个项目限制不多,经过核准或登记后可以做的项目,如对外直接投资,在汇兑环节没有前置性审批,只需要作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部分可兑换是指经审批后部分交易可以做的项目,如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资金,不能超过有关部门事先核定的外债指标;不可兑换是指明文禁止的项目,包括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做或者没有发生的项目,属于禁止类管制,如居民个人不能向非居民提供贷款等交易。二、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历史沿革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既无外债,也不允许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资本项目交易基本处于空白阶段。但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启动了渐进的、审慎的资本账户开放进程。1978年开始,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着重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放松管制,事实上启动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这一阶段的资本项目管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在管理领域上,以直接投资为主,其次为外债,证券投资被严格限制;二是在管理思路上,以鼓励流入、限制流出为导向。从开放的实践看,在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各个特定的业务种类上,流入方向的业务都是最先开放的;三是在管理实践中,曾经历放开管制再放开的反复过程。1996年,我国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开始着重资本项目的开放,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加强了资本管制,尤其是资本流出的管制,如禁止购汇提前还贷等,直至危机结束后才逐步取消。2001年以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资本项目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逐步深入。与上一阶段相比,2001年以来资本项目管理的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放重点有所变化。在直接投资领域,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实现了基本开放;在证券投资领域,正在经历从无到有的重要时期。尤其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迅速扩大时期,如何通过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来分享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成果,如何在有效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监管者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这一局势,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随后,又相继推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自有资本或代客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二是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出现经常、资本项目持续大额双顺差,外汇储备迅速增长。这既体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也部分反映我国资金利用的低效率。摆在监管者面前的,不再是千方百计吸引外资,而是如何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一形势下,资本项目管理开始转向鼓励资金有序流出和防止投机性资金流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例如,在直接投资领域,改革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外债领域,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管理,严格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在证券投资领域,允许境外证券投资;在资本转移领域,允许个人资本转移等等。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必要性(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通常认为,短期资本流动大多是投资者不顾经济的基本情况,根据传闻进行交易或出于投机性动机引起的,因而,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长期、正常的经济发展。对于资本流出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急剧贬值,抑制资本外逃;对于流入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本币汇率过度升值,防止通货膨胀。(二)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在资金短缺时期,资本管制可确保将稀缺的国内储蓄用于融通国内投资而不是购置国外资产;在资金较为充裕的时期,资本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相对脆弱的国内产业、金融市场等提供一定的缓冲期,以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此外,限制外国人拥有国内生产要素,还可以防止本国资源的不当耗费或某一行业出现垄断。(三)从实践来看,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成员保留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必要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经济、金融体系脆弱,货币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投机性攻击,进而引发金融、经济危机,甚至酿成社会政治危机。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资本管制更加必要。事实上,发达国家也保留了一些限制措施。例如,美国出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对投资境内的一些产业和投资主体国家进行限制;日本为保护国内产业,对直接投资仍有产业限制,对金融机构业务和证券业有数量控制和时间限制。四、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手段和原则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行政手段和市场化手段。行政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立法,限制部分资本项目交易和汇兑。市场手段主要通过干预市场,对利率、汇率等价格因素进行调节,引导资本流动。我国目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辅以市场化手段。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能力的提升,对确需保留的资本项目管制,将越来越多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监管。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原则是:(一)均衡管理原则。资本项目的均衡管理指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要将跨境资金流动的“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从管理政策上鼓励跨境资金双向有序流动,加速开放对外直接投资、对外证券投资等原来限制较多的领域,限制投机性资金流入。(二)稳步开放原则。资本项目管理以有序稳步放松资本项目交易限制、引入和培育资本市场工具为主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原则,分阶段、有选择地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便利化原则。在改革开放理念上,要顺应市场需求,从经济主体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消除影响主体经营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体制障碍,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力和自主能力,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促进我国在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谋划和完善全球生产要素格局配置,实现跨越式发展。(四)国民待遇原则。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我国在许多领域对外资存在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部分行业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又壁垒森严。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导致企业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产生行为扭曲,如返程投资问题,假外资问题等等。低于国民待遇,又不符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资本项目管理需要不断调整管理思路,在各个领域贯彻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第二节 直接投资管理直接投资是指为了获取长期的股权投资收益,一般投资者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活动。跨境直接投资从方向来看,可以分成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是境外投资者来我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是境内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断完善相关管理政策。1978年,我国批准设立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之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逐步壮大,成为扩大出口、拉动投资等方面一支重要的力量。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或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从投资的形式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又可分为新设投资和并购投资。新设投资,也称绿地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无到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并购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并购已经存在的内资企业。(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所有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需要先行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从管理程序看,外商直接投资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后,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外汇登记和相应的汇兑手续。目前,在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领域,除了履行保障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两大外汇管理基本职能外,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还体现在:一是确保外商直接投资外汇资金入资和结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是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有效利用;三是从外汇管理角度提高外资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掌握直接投资项下跨境流动的基本数据,防范与化解相关金融风险。现行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框架是:第一步,投资前期的签署协议、调查及筹办工作(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第二步,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程序;第三步,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四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五步,从事经营活动(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资本金账户,可到银行直接开立经常项目账户,产生的利润可到银行办理相应购付汇手续);第六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终止或外国投资者将所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出让(有关交易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清算撤资或转股所得资金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在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相对较高,重点在于统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同时,现行的外汇管理主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并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金额确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外汇资金入账后,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入资证明,记录外资流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实需原则(即有实际的支出需求,如购买原材料、设备、支付工资等)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同时,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小额支付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将一定限额内的外汇资金(目前为5万美元)结汇使用,无需提交支付用途凭证等凭证。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联合年检1997年开始,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委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所涉有关事项进行年检。目前,每年的第二季度,均由商务部牵头、外汇局等部门参与组织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年检制度安排,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等基础财务信息。可以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了第一手的重要数据信息,如外商投资企业留存利润、实际利用外资的准确存量等。通过年检,外汇局实现了对现有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查,为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改善相关服务奠定了基础。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在鼓励和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我国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的相关限制。从1999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决定着手对原境外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2004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管理方式,落实投资主体的投资自主权,增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与此同时,国家提出了“走出去”发展战略。由此,境内企业向海外“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在外汇管理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出台便利措施,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近年来,外汇局积极转变管理思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这些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放宽全国各地区购汇额度,下放审批权限;允许境外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增资或境外再投资;允许境内企业以自有外汇、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允许跨国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跨境运作;将境内银行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从原先的逐笔审批转为余额管理,以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问题等。这些政策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已无对境外投资金额、投资资金来源或数量的限制。外汇管理部门对每一家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登记,并据此记录境外投资项下流出入的具体形式和金额。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二)境外直接投资联合年检商务部和外汇局联合实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始于2003年。根据该项制度,境内投资者需要提交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基本情况,反映境外投资企业重大资本变更信息,披露或有负债情况等。此后,境外直接投资年检每年下半年开始。境外投资联合年检,适应了调整和创新境外投资监管模式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事后监测。(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政策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困扰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为积极服务境外中资企业,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外汇局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规定,允许境内企业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贷款。外汇局通过核定境外放款的额度,既满足了境外中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以掌握放款的额度和节奏,防止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出;通过审核还款资金流入,可以防止异常资金流入,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第三节 信贷业务管理一、外债管理外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各类债务。外债管理有两个目标,一是宏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二是微观管理目标,即外债的使用效益。外债的规模和投向控制,是指国家通过政策运用,适度控制外债规模,合理安排外债的行业、地区、期限和币种结构,保证足够的清偿能力。一般来讲,国家根据某个时期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确定一段时期内利用外债的规模及增减速度。合理的外债规模受外债需求的影响,与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投资规模、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等有关,另外还受到项目的外债偿还能力、国内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使用外债的项目的偿还能力,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另外,国内相关生产要素的配套能力、原材料采购和市场营销能力、外汇风险防范措施等也直接影响外债使用项目的偿还能力。目前,对外债使用效益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项目的事前审批中。我国的外债管理分属多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汇总提出包括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债券发行、项目融资等的中长期及年度利用外资计划,并会同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制订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户以及还本付息相关结售汇;外债统计监测和对外担保审批。此外,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外债管理方式或手段主要包括数量管理和汇兑管理两方面内容。数量管理主要用于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汇兑管理主要包括登记、开立账户、结汇、购付汇等内容。在数量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包括中、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等),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发生额指标,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余额指标。在汇兑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一)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短期外债指偿还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外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可以借用的短期外债上限,这个上限是一个“余额”概念,也就是债务人累计借用的短期外债减去累计偿还的本金的差额。对短期外债采取规模控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短期外债具有流动快、规模大、风险高等特点,它的流动既不直接依托投资实体,也不受投资工具限制,对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币汇率稳定影响较大;二是短期外债政策与央行货币政策紧密相联,二者分别从外部和内部调控流动性,货币政策若没有相应的短期外债政策配合,效果会大打折扣;三是短期外债具有杠杆效应,若不加以控制,易增加银行和企业的偿付风险,进而引起国家债务和货币危机。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外汇局每年初核定当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指标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全国性中资银行和法人制外资银行以及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的指标,另一部分是各地区指标,外汇管理分局可据此核定辖内地方性法人制中外资银行、未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以及中资企业的指标。在核定指标时,外汇局会根据流动性需要、资本金(运营资金)规模、国际结算业务量等情况,同时参考上年指标使用情况及同行业水平等计算银行和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上限。指标一旦核定,借款人任一工作日末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目前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是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的,简单讲就是外资企业借用外债的上限或额度是由它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两项之差决定的。在这个差值之内,他们能较自由地借用外债,并可以方便地将外债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但中资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他们不享受“投注差”原则,借用外债的准入门槛较高,需要审核一系列财务指标,而且按照现行政策即使借到外债也无法结汇使用,因此他们在实际中很少借用外债。造成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差异的原因很多,包括外资企业国内融资渠道少、与境外母公司资金往来需求大以及长期形成的宽松外资管理政策等。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不断提高,中、外资企业经营差异逐渐消失,给予中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问题也已提上外汇管理工作日程。(二)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归于外债管理框架之下,并按债券期限的不同,分属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管辖口径。因此,对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实施管理的目的与短期外债是基本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准入门槛更高,融资规模更大,投资者众多,一旦出现违约,将对市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对债务人的资质水平、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同时,境外债券融资是资本项目下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对国际收支影响有较大影响,相应地,对其管理的尺度和程序也应更严格。境外发行债券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外汇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外汇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三)外债登记凡是借用外债的境内机构(目前个人不允许借用外债)均须履行外债登记义务,即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须在规定时日内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所借用外债的金额、币种、利率以及期限等数据信息。我国长期实行的外债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外债登记是国家外债统计的基石,我国每年公布的外债统计数据全部来源于外债登记系统。这些外债统计数据,既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客观依据,也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重要数据来源,用于满足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社会透明度的要求;另一方面,外债登记是我国外债管理的最主要依据,管理部门根据统计的外债规模、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控制国家整体外债规模,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防范外债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外债登记分为定期登记和逐笔登记。除国家部委借用外债实行定期登记外,境内其他机构借用外债均实行逐笔登记。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在贸易中,贸易的货物流(货物交割)与资金流(货款收付)在发生时间上往往会有早晚差异,即货物交割有时早于货款收付,有时又会晚于货款收付。货物交割(所有权的变更)时间早于或晚于货款的收付时间,会形成企业间的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这些都是短期融资行为(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这种因贸易中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而产生的融资行为,就是贸易信贷。外汇管理中的贸易信贷专指跨境贸易中企业之间发生的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是一种短期融资行为,其中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属于对外负债,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属于对外债权。从债务来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前,我国已建立了除企业间贸易项下直接融资(贸易信贷)外的全口径外债登记制度,形成了较完备的外债统计体系。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企业贸易信贷迅速发展,在外债中的比重逐年提高,从而对现行外债登记制度和统计体系的完整性提出了挑战。从债权来看,受经济发展初期外汇资源紧缺,外汇管理重入轻出观念影响,我国债权登记统计起步晚于债务。在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对外经济输出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建立和加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也已提上工作日程。此外,在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尚处于部分管制的情况下,不排除部分投机资金假借贸易渠道进行短期套利的情况,这降低了资本项目管理有效性。因此,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适时地满足了我国完善对外债务和债权统计制度的需要,同时也加强了短期外债管理,抑制了投机资金流出入。现行贸易信贷登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网上登记。贸易信贷实行网上登记,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90天以上)、延期付款(90天以上)等进行合同登记、提款登记。联网核查。对于预收货款收汇信息,外汇局向中国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发送预收款可收汇额度,在额度范围内,企业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中预收外汇的转出或结汇,相应地,银行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核注登记。注销登记。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相应的货物进出口后,企业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注销登记;延期收款、延期付款时,银行在网上服务平台完成注销登记(登记收付汇信息)。额度调整、占用及释放。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出口情况、企业以往贸易信贷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控制比例由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进行调整。企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后,占用相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待登记注销后重新释放被占用额度。三、对外担保管理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当一项担保的担保人在境内,而债务人或债权人至少一方在境外时,此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构成对外或有负债,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履约),将直接形成担保人的对外负债(或债权)。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特性,在我国对外债实行规模限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利用对外担保变相借用外债或对外放款,规避资本项目政策限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对外担保履约率的高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有效性构成直接影响。同时,作为一种“隐性”负债,对外担保具有不确定性多、涉及资金规模大等特点,对监管者的风险监控能力有较高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对外担保需求显著增加,对外担保金额规模成倍上升,在现有监控手段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企业对外担保增长过快,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有必要对对外担保实施一定程度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的主要原则:一是总量控制。根据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外担保审批采取余额指标管理(银行和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和逐笔核准相结合的方式,控制对外担保规模;二是防范偿债风险。通过对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予以规范,尽可能减少履约,保证偿债能力;三是保障中方利益,遵循中方担保人与合作外方共担风险原则,实行中外双方按比例担保。 第四节 证券投资管理证券投资包括证券发行和买卖交易。从证券工具的角度,可分为债券和股票,其中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即由期权等衍生工具产生的金融债权债务)。随着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创新,证券投资包含的新金融工具越来越多。本章所指的证券投资均为跨境证券投资。一、QFII管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QF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准入门槛);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投资额度);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专用账户);四是资金汇出入限制(锁定期)等。QFII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是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实现资本市场有序开放的特殊通道。印度、韩国、台湾地区在证券市场开放初期都引入了QFII制度。QFII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管制措施,通过限制国外资本流入规模和流出速度,进而限制外国资本对一国国际收支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力,降低开放过程中的风险。QFII管制目的主要包括:一是防止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比较脆弱,资本和金融账户变动比较敏感,且受外界影响较大,开放初期若不对证券项下的资金流出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将会成为资金大进大出的通道,从而对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二是对防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影响。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提高,投机氛围比较严重,若不对流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适当控制,很容造成价格的大起大落,进而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防止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的脆弱性,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程度较低,汇率弹性不够,若不对证券项下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管理,很容易引发外部资金对一国货币的投机性冲击,进而危害到一国的金融安全。现行QFII管理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负责,具体监管分工如下: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外汇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二、QDII管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QFII反向制度,它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QDII制度管制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格条件的限制,即: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资产管理类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资格;二是投资规模的限制,即:上述机构投资只能在一定额度规模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三是投资通道的控制,上述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需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汇入、汇出均受到严格的监管等。QDII制度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自由可兑换,资本与金融账户尚存在管制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QDII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资本输出管制措施,管制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有序引导和适当限制对外证券投资资本流出,防止外汇资金集中流出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二是防止资金集中流出对一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冲击,维护国内资本市场的稳定;三是防范境外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境内机构对境外金融市场,包括金融产品、投资运作及规则了解不够,缺乏境外投资运作管理经验,适当控制规模,稳步、有序开放有助于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利益等。目前QDII包括三类机构,即: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根据职责分工,QDII管理基本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二是外汇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等。三、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中国境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目前,我们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实施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进行适当控制上市资源(企业),为下一步发展境内资本市场留出空间;二是合理控制资金的流动,特别是在国际收支持续大额顺差的情况,把握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结汇的节奏,有利于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减轻外汇储备增长的压力。境外上市管理的基本框架:一是由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需国资委出具意见,涉及到募集资金投向及产业政策的须征求发改委意见;二是企业境外上市后需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外汇股票登记;三是资金调回需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资金结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四是涉及境内股东增持、减持境外上市股份证监会应出具意见,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涉及到资金结汇、购付汇须经外汇局核准等。从管理现状看,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四、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管理B股也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与A股人民币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2001年2月19日,B股市场向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居民个人开放。此后我国B股市场管理逐步完善,建立了包括发行者管理、投资者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管理为内容的B股管理制度框架,其中,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审批、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对B股的管理包括对发行者的管理、对投资者的管理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三项内容。对发行者的管理包括发行批准、外汇账户管理和汇兑管理。外币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汇兑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及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均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对投资者的管理包括投资资格、资金汇兑和外汇账户管理。B股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投资B股必须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账户的开立无需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开立,但对账户内资金结汇和提取现钞有限制。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包括资格管理和外汇账户管理。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负责。外汇账户管理包括B股保证金账户管理和承销业务所涉外汇账户管理。开立这两类账户无需外汇局审批,但有核定的收支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B股业务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所有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B股保证金账户。第五节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两类:一是移民财产转移,即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二是继承财产转移,即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相关规定。该项审核是对资金流出的审核。审核的主要目的,一是在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的同时,维护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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