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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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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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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类似品(一般归入税号71.15);但钟、表发条则应作为钟、表的零件归类(税号91.14); (四)轴承滚珠(根据不同情况,归入税号73.26或84.82); (五)税号84.12的物品,不需擒纵器可以工作的; (六)滚珠轴承(税号84.82); (七)第八十五章的物品,本身未组装在或未与其他零件组装在钟、表机芯内,也未组装成专用于或主要用于钟、表机芯零件的(第八十五章)。 二、税号91.01仅包括表壳完全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以及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与税号71.01至71.04的天然、养殖珍珠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合制的表。用贱金属上镶嵌贵金属制成表壳的表应归入税号91.02。 三、本章所称“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超过50毫米。 四、除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钟、表的机芯及其他零件,既适用于钟或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例如,精密仪器)的,均应归入本章。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主要用于计时或进行与时间有关的某些操作的器具,其中包括适于个人随身佩带的时计(手表及秒表)、其他时计(普通钟、装有表芯的钟、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辆用钟等)、时间记录器、时间间隔测量仪以及定时开关;通常还包括它们的零件。 这些物品可用各种材料(包括贵金属)制成,也可以用天然或养殖珍珠,或者用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进行装饰(参见税号91.11及91.12的注释)。 与某些其他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墨水台、压纸器、拍纸薄、烟草罐、香烟或雪茄烟打火机、手提包、脂粉盒、烟盒、活动铅笔、手杖等)组装在一起的钟表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进行归类,但其内部装有照明装置的钟表仍应归入本章。 除在各税号注释中具体列出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主要还不包括: (一)日昝仪(日规)、沙漏及水漏(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音乐自动装置(机械鸣禽及类似品)及没有钟表面的百音盒(税号92.08)。 (三)玩具钟表及制成钟表状的圣诞树装饰品,例如,没有钟表机芯的钟表饰物(税号95.03或95.05)。 (四)商店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及其他活动陈列品(税号96.18)。 (五)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钟表主要由两大部件组成:机芯及装机芯用的容器(盒、壳等)。 机械钟表的机芯由下列零件组成: 一、芯体或框架,通常由夹板及横担构成。夹板是机芯的主要支架,用螺钉及销钉将横担固定于夹板上。有些芯体或框架除了有横担及夹板外,还装有一个或多个用以固定机芯某些零件(走针机构、闹机构等)的附加板(例如,钟表面板、下托板盖)。 二、驱动机芯的装置,通常由摆锤或发条构成;也可用电能或利用温度变化或气压变化作为能源。 三、齿轮系,即连接驱动装置及擒纵器并使时间得以计量的齿轮系统。 四、走针机构,即将分针的转动与时针的转动连接起来的一系列零件。在带钟表面的机芯中,走针机构通常安装在面板及夹板之间。 五、擒纵机构,它向摆锤或摆轮及游丝提供必要的动能并控制齿轮系统的转动。 最常见的擒纵机构是锚式或叉瓦式、销钉式、工字轮式及棘爪式擒纵器。 六、调节机构,调节驱动机构所产生的运动。它包括摆锤、摆轮及游丝的组合体、音叉、压电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 七、上发条及拨指针机构(通过按销、拉销或摇杆等进行操作)。 已装配的机芯与面板及指针一起安装于容器或壳子内。 摆轮、擒纵器零件及齿轮系零件精密地装于枢轴上。在廉价钟表中,它们直接装于夹板及横担的金属上,但在较高级的钟表中,轴承均用耐磨宝石制成。 钟表可配有报时装置、闹机构或一组钟乐装置。这些装置等均需使用特种机芯。 机械钟表可手动或电动上发条,也可自动上发条。  本章的钟表可以是电气的(包括电子的),例如: (一)使用干电池或蓄电池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短(每次几分钟)。这类钟具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磁装置定时上发条。 (二)与供电网连接的钟,持续回转时间较长(每次几小时)。这类钟也装有传统的摆轮及游丝组合体或摆锤,并通过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异步电动机)定时上发条。 (三)用干电池、蓄电池或供电网驱动的摆钟,摆锤在电磁装置的作用下不断摆动。 (四)用干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钟、表,它们带有调节装置(音叉、压电石英晶体等)。这种调节装置在电子电路的作用下不断振荡。 (五)同步电钟。这类钟接上稳频电流,因此它们仅由马达及齿轮系构成,不带控制装置。 电钟系统的说明,参见税号91.05的注释。 有些电钟配有校正时间的遥控装置。  根据本章注释三对表芯的规定,其尺寸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1、厚度计算 表芯厚度是从表面支架的外平面(若表面支架装于表芯中的,则为显示板的可见表面)至相对另一边的最远外平面的距离,但突出于平面上的螺钉、螺母或其他紧固件的高度不计在内。 2、宽度、长度或直径的计算 相应地,计算宽度、长度或直径(通过其对称轴进行测量)时,也不包括上弦芯轴或表柄头的长度。 91.01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电力驱动的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11 仅有机械指示器的 12 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 其他 其他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21 自动上弦的 29 其他 其他: 91 电力驱动的 99 其他  税号91.02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 根据本章注释二的规定,本税号的表必须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壳。它们可以装有宝石或者天然或养殖珍珠,还可以配有由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宝石)制成的表盖或表链。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七的规定,所称“包贵金属”,是指在贱金属基底上通过软焊、硬焊、其他方法焊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在其一面或多面包覆上一层贵金属。 但是,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表壳的表,如果其背面是用钢制成的,则应归入税号91.02;具有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制表壳的表,也应归入税号91.02。 91.02 手表、怀表及其他表,包括秒表,但税号91.01的货品除外: 电力驱动的手表,不论是否附有秒表装置: 11 仅有机械指示器的 12 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 其他 其他手表,不论是否装有秒表装置: 21 自动上弦的 29 其他 其他: 91 电力驱动的 99 其他  本税号包括具有表壳及表芯的机械及电气(大部分是电子)计时器具,不论其表芯厚度如何。它可供人佩带,从各种方位指示时间或测量时间间隔。这类器具包括手表、怀表、腰袋表、用手提包携带的表、镶嵌在饰针、戒指上的表。 但装有支架的时计,不论其多么简单,也不能作为表归类。 本税号不仅包括装有简单表芯的表,而且还包括带复杂机构的表(即除简单指示时、分及秒的部件外,还装有其他附加部件),例如,记时表、闹表、打簧表或报时表、自动表、日历表及指示工作间歇时间的表。 本税号包括经特别装饰或有特种性能的表,例如,防水表、防震表或防磁表;八天表;自上发条表;表盘及表针会发光的表;具有中心秒针或特种表面的表;无针表;运动表(例如,潜游运动员用的表,带深度指示器的);布莱叶盲人表。 测天表是一种经过了不同位置及温度条件下测试的高精度表。本组还包括舱面值班表,但不包括航海时计及类似品(税号91.05)。 记时表不但可以表示一天的时间,而且还可用于测量较短一段时间。带指针的记时表除了通常的三根指针(用于指示时、分、秒)外,还有两根特殊指针,即一根每分钟转一周并能用按扭使之启动、停止、复位的中心秒针,另一根针用以记录中心秒针所走的分钟数。某些记时表还有另一根秒针。 本税号还包括秒表。这类表与上述记时表的不同之处在于秒表没有普通时针、分针及秒针,而只有中心秒针(不论是否还有另一根秒针)及记录分针。但电子秒表常常带有用以指示一天时间的附加装置。 记时表及秒表可有五分之一秒、十分之一秒、百分之一秒及千分之一秒的刻度。它们常装有特殊装置,不需计算即可测定赛跑运动员、汽车、声音等的速度;或脉博率、机器的生产率等。其中某些表还装有录时装置。 与表一起报验的表带(不论是否已装在表上)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表壳及其零件(税号91.11)、表芯(税号91.08或91.10)、表带(税号91.13)及表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步数计(税号90.29)。 (二)带表芯的钟(税号91.03)。 (三)供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税号91.04)。 91.03 以表芯装成的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 10 电力驱动的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表芯装成的并主要用以指示一天时间的钟(包括闹钟,但不包括税号91.04的钟)。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税号所称的“表芯”,是指由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来进行调节的机构,并带有显示器或可装机械指示器的系统。表芯的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长、宽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 但必须注意,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这些钟不管其钟芯的类型或厚度如何,均应归入税号91.04。 (二)不符合上述第一段规定条件的钟(包括闹钟),例如,摆钟;带有其他可确定时间间隔的调节装置且其钟芯厚度超过12毫米或长、宽、直径超过50毫米的钟;钟芯没有调节装置的钟(例如,同步马达驱动的钟)。这些钟应归入税号91.05。 闹钟装有报时机构(通常用钟壳作铃碗),在事先用专门指针拨定的时间发声。这种报时机构有时用音乐装置代替。 本税号主要包括装有表芯的下列钟: 一、家用或办公室用的落地式、台式等类型的钟(包括闹钟)。 二、带罩壳的旅行钟。 三、日历钟。 四、八天钟。 五、报时钟。 六、钟盘及指针会发光的钟。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表芯(税号91.08或91.10)、钟壳(税号91.12)及表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91.04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本税号包括专供安装于车辆(汽车、摩托车等)、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的仪表面板、方向盘、后视镜等上的各种钟,它们带有钟壳及钟芯,不论钟芯的类型及厚度如何。它们通常是电钟(大部分是电子钟)、自动上弦钟或机械八天钟。 本税号还包括车辆用记时钟,这类钟除了通常的指针外,还有一根记时针、一根记分针及一根行驶时间记录针。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钟表机芯(税号91.08至91.10)、钟壳(税号91.12)及钟表机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91.05 其他钟: 闹钟: 11 电力驱动的 19 其他 挂钟: 21 电力驱动的 29 其他 其他: 91 电力驱动的 99 其他  本税号包括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主要用于指示一天时间的时计;因此,它们必须装有表芯以外的机芯。装有表芯的钟及闹钟(参见本章注释三)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1.03)。 归入本税号的钟可以是由摆锤、发条、电气或电子驱动的;通常用摆锤、摆轮及游丝、音叉或压电石英晶体进行调节。它们一般装有报时机械装置,每隔一小时、半小时或一刻钟敲击一次铃或锣,或引发一次多铃的谐音机构。 根据上述条件,本税号包括: 公共场所用钟;商店、家庭等用钟;周期钟;带地区色彩的特别装饰钟(纳沙泰尔钟、巴黎钟、布谷鸟钟、威斯敏斯特谐音钟等);“木偶”钟;投币钟;天文台用钟;自上发条钟(例如,利用温度或气压变化自动上发条的钟);闹钟;中心秒钟;电子钟;压电石英晶体钟。 本税号还包括城镇、工厂、电话局交换机房、车站、机场、银行、旅馆、学校、医院等处的电钟系统用钟。这些系统包括一只精确校准的母钟及通过遥控装置驱动的一系列子钟。母钟通常有一个机械或电气钟芯及一个用以将驱动脉冲传送给子钟的接触装置。子钟可显示时及分,在每分钟或每半分钟接受从母钟发出的驱动脉冲。它们有一个装有旋转或振荡电枢的电磁装置,用以驱动齿轮系走针机构;母钟每发出一次脉冲即将分针推进一分钟或半分钟。齿轮系也可由电动上弦的发条驱动或直接用马达驱动,可指示秒时的子钟除了时针及分针外还必须配有中心秒针。这样,母钟除了有分钟接触装置外,还必须具有每秒发生脉冲的专门装置。但必须注意,本税号不包括仅具有分针及秒针的钟或只有秒针的钟(供调校表等用);这些钟应归入税号91.06。 子钟可以在室内使用,也可以在室外使用,可带两个或两个以上钟面,并可以安放在桌子等平面上。 母钟有时用以控制其他电气器具,例如,记时器、值班员考勤钟、开关设备、记录器、信号器(铃、报警器、灯)、信标或地灯。 本税号还包括由电力网驱动的同步群钟,以及由压缩空气驱动并用以时间中继和同步的气动设备。 本税号还包括航海用或类似用途的精密时计,即高精度的固定时计,主要供在船上计时之用,但有些也供科研之用。这些时计通常比测天表大型,并安装于盒子内。它们有的装于平衡环上,也有不装的。上一次发条通常可持续走二天或八天,一般装有天文钟擒纵机构、均力圆锥轮、将主发条的弹力转换成均匀压力的装置及表明时间间隔的指示器。 本税号不包括单度报验的下列货品:钟壳(税号91.12)、机芯(税号91.09或91.10)及机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舱面值班表(税号91.01或91.02)。 (二)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仪表板钟及类似钟(税号91.04)。 91.06 时间记录器以及测量、记录或指示时间间隔的装置,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的(例如,考勤钟、时刻记录器): 10 考勤钟、时刻记录器 20 停车计时表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由钟表机芯(包括辅助或同步马达钟芯)驱动的或由同步马达(不论有无减速齿轮)驱动的下列货品: 一、用以记录某一动作或操作发生时刻的器具; 二、用以测量、记录或其他指示时间间隔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器具。 这些器具可具有指示时、分或秒的面板。但本税号的某些器具,例如,考勤钟、值班员考勤钟及信鸽记时器,有时则没有表示时间的面板。 本税号包括: (一)考勤钟,用于记录雇员到、离工厂、车间等的时间。这类钟是由一只内装有时钟、由钟芯驱动的日戳、撞针及色带的箱子构成。雇员将其卡片插入机器,撞针即在机械或电力驱动下将准确的日、时及分打印在卡片上。雇员的出勤时间可以从卡片上计算出来。机械八天钟及电钟是最常用的钟。它们可以是独立的或需与母钟连接的,也可以本身就做为母钟。在后一种情况下,它们有时装有报时装置或警报器(参见税号91.05的注释)。 (二)时刻记录器,类似于上述(一)款的考勤钟,但还可将月份、年份、编号或其他项目记录下来;其中有些记录器还装有可将工作时间(例如,每日或每周)累加起来的装置。这类记录器还可用于加盖邮件、帐单、费用单等的日戳。 (三)值班员考勤钟,通常是手提式的。它们具有一个用以驱动纸制钟面或日戳装置的钟芯。值班员用特制钥匙在考勤点记录其定时巡逻值班地点的时间(时、分、地点编号),记录方法是在旋转钟面上打孔、盖戳或用色带打印在纸条上。 (四)信鸽记时器,用以记录信鸽到达比赛终点的时间。这类记时器是一个手提式箱子,箱内装有一个钟、一个鸣铃鼓筒及一个用以记录到达日期、时、分及秒的装置,可通过在纸带上打印或者在圆盘或纸带上穿孔来记时。 (五)主振频率控制器,与同步电钟、定时开关等系统一起使用。这些器具具有用以指示标准时间、同步电钟时间及两者时差的钟面。它们主要由指示时差的机构、由母钟控制并指示标准时间的子钟芯、同步电钟芯、各种触点、信号装置或调节装置组成。 (六)量时器,用以测量电触点开、关之间短时现象的持续时间。这些量时器用以检测供电仪表、测量人的反应速度等。其主要部件是一个同步马达、一个电磁耦合器及一个带有可以表示秒及百分之几秒钟面的计量表,所有这些部件均装于一个盒子里。当量时器工作时,同步马达持续地转动,并与测量现象持续时间的计量表耦合。没有钟芯或同步马达的电气或电子量时器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0.30)。 (七)运动会用的台式计时器或运动场用计时器,用分和秒表示到达或比赛时间。 带钟面的体育运动钟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1.05)。 (八)用以测量某一进程持续时间的秒钟及其他计时器。这些计时器具有一个秒针钟面、一个累计分钟总数的钟面及一根用以开关的拉杆。 (九)记录电话通话持续时间的计时器,这类计时器象秒钟一样操作并可带报时机构。 (十)运动会用的时间记录器,带有同步马达机芯,通常用石英晶体振荡器控制。它们记录时间的精确度可达百分之一秒,还可记录到达或出发的次序;它们可以通过照相记录,也可通过在匀速运动的纸带上打印或穿孔进行记录。 运动会计时器用的辅助装置(计时器用座架及夹件、启动门、光电池、声频、电频或无线电报传输设备等)应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税号。 (十一)短时间进程计时器。这种器具在规定的分钟(通常最长为60分钟)到后即自动打铃;它们装有一个闹钟机芯及一个一般标有0-10、 0-30或0-60数字的钟面。它们用于进程需加控制的各个领域中。 但定时开关不归入本税号,定时开关与进程计时器不同之处在于到了给定时间不是驱动报时装置,而只把电路“接通”或“断开”(税号91.07) (十二)子钟(通过母钟操作),只有分针及秒针或只有秒针(供调校手表等用)。 (十三)台球计,它利用钟芯来指示打球时间或根据打球时间指示应付费用。 (十四)奕棋者用的时钟,由两只带有指示时及分钟面的钟芯或表芯及两个用以开、关机芯的按纽或拉杆组成。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上述器具用的外壳(归入税号91.12或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税号,参见税号91.12的注释)、钟表机芯(税号91.08至91.10)及钟表机芯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本税号不包括: (一)第九十章的仪器及器具,不论是否装有表芯或钟芯,但未带有指示时间的板,例如,潮标记录器及地震仪(税号90.15);气压记录仪及温度记录仪(税号90.25);压力计(税号90.26);供应或生产气体、液体或电力用的计量仪表(税号90.28);转数计、生产计数器、速度计、转速计、车费计,里程计及通过计数法测量短暂时间间隔的仪器及器具(税号90.29);量距仪表(税号90.31)。 (二)测天表、记时表及秒表(税号91.01或91.02)。 (三)节拍器(税号92.09)。 91.07 装有钟、表机芯或同步电动机的定时开关  本税号包括不具备税号91.05所列钟的特点,但主要能在给定时间(通常根据每日或每周预先设定程序所规定的时间)自动接通或断开电源的装置。归入本税号的装置必须具有一个钟表机芯(包括子钟芯或同步电钟芯)或同步马达(不论是否有减速齿轮)。 定时开关用于控制照明电路(供公共场所、商店橱窗、楼梯、发光标志等用)、加热电路(热水器等)、冷却设施、泵、双额电表等。它们主要由下列部件组成:一个机械或电气的钟表机芯或一个同步马达、通常还有一个带或不带指针的钟面、一个时间调节装置(拉杆或销钉),还有一个驱动继电器、开关及换向器系统。以上所有部件都装于一个有接线柱的箱子内。钟面上一般标有时数,有时也标有日期及月份;钟面周围的拉杆或销钉到设定时间便驱动接触装置。 定时开关也可通过恒温器、压力调节器、水面调节器进行操作。 本税号还包括用于接通或关闭电气设备(电视接收机、电熨斗、洗衣机、台球台灯等)电源电路的开关,投入硬币时开关开启并通过同步马达的作用将开关关闭,间隔时间取决于投入硬币的数目。 本税号不包括单独报验的下列货品:上述器具用外壳(归入税号91.12或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税号,参见税号91.12的注释)、钟表机芯(税号91.08至91.10)及其零件(通常归入税号91.10或91.14)。 91.08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电力驱动的: 11 仅有机械指示器或有可装机械指示器的装置的 12 仅有光电显示器的 19 其他 20 自动上弦的 其他: 91 表面尺寸在33.8毫米及以下 99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不带表壳的已组装表芯,也就是说可即供使用的完整品。这些表芯有下列五种主要类型: 一、机械表芯; 二、摆轮游丝式电子表芯; 三、弯曲共振式(音叉)电子表芯 四、带模拟时间显示器(指针)的石英表芯; 五、带有电子数字时间显示器发光二极管(LEDs)或液晶显示器(LCD)的石英表芯。 带有模似时间显示器的机械或电子表芯报验时可以不带表面或指针。带数字时间显示器的电子表芯(固体电路),其显示管与机芯组合成一体;缺少显示管,表芯即不能起作用,因而不能作为本税号所指的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税号所称的“表芯”,只指通过摆轮及游丝、石英晶体或其他能够确定时间间隔的器具来进行调节,并带有一个显示器或能将机械显示器装入系统内的装置。这种表芯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宽度、长度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因此,这些表芯主要供税号91.01至91.03的钟、表使用,但即使它们用于装在本章其他物品上或装在其他章的仪器或器具(测量仪表或精密仪表、里程计、爆破装置等)上,也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表芯(税号91.01或91.10)及税号84.12的发条动力装置。 本税号的表芯可以是未抛光的、已抛光的、镀镍的、镀铑的、镀银的、镀金的、涂漆的等。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表芯也应归入本税号,不论是否与原电池或蓄电池一同报验的。 子目注释:子目号9108.91 参见本章注释最后一段2项的注释。 91.09 已组装的完整钟芯: 电力驱动的: 11 闹钟芯 19 其他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已组装的钟芯,也就是说可即供使用的完整品:这些货品具有模似时间显示器(或指针),可以带有或不带有钟面或指针。 本税号的钟芯主要供税号91.04至91.07的货品使用,但即使用于装在其他章的仪器或器具(测量仪表或精密仪器、爆破装置)上的,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84.12的弹簧或重锤操作的动力装置等,未装配并且也不适于装配擒纵机构的(例如,供百音盒操作用的动力机)。 (二)本章注释三所述的表芯(参见税号91.08的注释)。 因此,本税号主要包括通过摆轮及游丝或通过可以确定时间间隔的调节系统进行调节,并且厚度超过12毫米或宽度、长度、直径超过50毫米的钟芯;摆钟钟芯;带或不带调节器的电钟钟芯(子钟钟芯、同步钟钟芯等)。 归入本税号的同步钟钟芯或子钟钟芯除装有有步马达或电磁机构外,还必须具有钟的齿轮系,即包括一轮、二轮、三轮、四轮、分轮及时轮等零件的齿轮系。单独报验的电磁机构或同步马达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税号,不论它们是否装有调节钟轴速度的减速齿轮。 这些钟芯可以是未抛光的、已抛光的、镀镍的、镀铑的、镀银的、镀金的、涂漆的等。 91.10 未组装或部分组装的完整钟、表机芯(机芯套装件);已组装的不完整钟、表机芯;未组装的不完整钟、表机芯: 表的: 11 未组装或部分组装的完整机芯(机芯套装件) 12 已组装的不完整机芯 19 未组装的不完整机芯 90 其他  机芯套装件是指钟表机芯各部分的整套散件,未组装或已部分组装的(以此形状销售)。对于机械显示机芯,可以带有或不带有钟表面及指针。 不完整的机械钟表机芯是指除钟表面、指针或上弦芯轴以外还缺少一些零件(例如,擒纵器或条夹板)的已组装机芯。 不完整的全电子钟表机芯是指除干电池外还缺少某些零件(例如,显示器、部分电子电路及其零件)的已组装机芯。 带有机械显示器的不完整电子钟表机芯是指除钟表面、指针、调校轴或干电池外还缺少一些零件(例如,电子电路及其零件、马达)的已组装机芯。 未组装的不完整机芯是指由夹板(及任何辅助板)、横担、齿轮、走针机构、上弦和调校机构,以及自动上弦装置、日历机构、记时器.闹机构等附加机构构成的钟表机芯未装配件,但这类未装配件不包括擒纵器、摆轮及游丝或其他调节装置、主发条、钟表面或指针。上述不完整机芯报验时可带或不带装发条的条盒。 91.11 表壳及其零件: 10 贵金属表壳或包贵金属表壳 20 贱金属表壳,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80 其他表壳 90 零件  本税号包括: 一、税号91.01或91.02所列表(怀表、手表、记时表等)的外壳,不论是否带表面玻璃,但不带表芯的。 二、表壳零件包括: (一)壳体,即表壳的框架。它可带壳底铰链,怀表壳体还具有内盖铰链及镶表玻璃沟缘。 (二)表链杆,焊于表壳体上并带有耳环(怀表用)及衬套。 (三)表背内盖,保护表芯的内盖(普通表没有内盖)。 (四)表壳前圈,用以固定玻璃件。夹持玻璃的边缘专称为嵌槽。 (五)后盖,在表玻璃的另一面将表封闭。普通表只有一个后盖,但狩猎用表有第二个类似的盖,用以保护表玻璃。 手表壳没有链杆或表耳环,但具有装表带用的表耳。这些表耳由几个零件组成,包括固定的装有弹簧的横杆。有些女装表没有表耳而由系结细绳的爪代替。 手表壳通常仅由两部分组成,即组装在一起的壳体及后盖。有时,后盖与表玻璃缘框各承载表背内盖的一部分,有时表壳前圈和壳体制成一体。在高度精密加工的手表中,表芯首先密封于保护性表背内盖中。 表壳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它们主要用贱金属(抛光、镀铬、镀银或镀金的钢、镍等)、贵金属、包贵金属制成;有时也用塑料、兽牙、玛瑙、贝壳或玳瑁壳制成,还可进行装饰(车刻;雕刻;镂刻;用天然或养殖珍珠或者用天然、合成或再造宝石或半宝石等饰边)。 本税号不包括: (一)简单的保护性表罩壳或表玻璃,它们应归入各自的相应税号;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包括表壳用弹簧)(第十五类)及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钟壳和本章其他货品用的类似壳以及它们的零件(税号91.12)。 91.12 钟壳和本章所列其他货品的类似外壳及其零件: 10 金属壳 80 其他壳 90 零件  本税号包括钟壳及本章其他货品用的类似壳。据此,本税号包括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用钟、考勤钟、时间记录器或记时打印机、计时器(分时计、秒时计等)或本章其他钟用的外壳。这类钟壳不论是否带钟面玻璃,也不论是否加工制成,均应归入本税号。但本税号不包括与普通钟壳不同,类似于供科学仪表、电表等用的外壳(计时器、时间记录器或定时开关用外壳有时属于此种类型);这类外壳应归入它们各自的相应税号。 归入本税号的钟壳可制成各种各样形式,通常用金属(包括贵金属)、木材、塑料、皮革、玳瑁壳、贝壳、大理石、雪花石膏、陶瓷、缟玛璃、玛瑙或兽牙制成。它们可以用天然或养殖珍珠或者用天然、合成或再造宝石或半宝石进行装饰或饰边,也可配上花纹图案、雕塑品、人像、动物形象等。 本税号还包括钟壳零件,例如,钟壳前圈、框架、支座、支架及脚架。 本税号不包括: (一)单独报验的保护盖,通常由玻璃制成(税号70.20);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包括钟壳用弹簧)(第十五类)及归入第三十九章的塑料制类似品; (三)表壳(税号91.11)。 91.13 表带及其零件: 10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 20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金或镀银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各种表带,即用以将手表系紧于手腕上的装置。 表带可用任何材料制成,例如,用贱金属、贵金属、皮革、塑料或纺织材料制成。它们还可以明显具有装饰品的特征,这并不影响其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包括用任何材料制成的可确定为表带的零件。 本税号不包括: (一)其他佩带装置(项链、吊带、表链、环、饰针等),它们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税号。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扣环及扣钩(税号71.15)或贱金属制的扣环及扣钩(税号83.08)。 (三)与表一起报验但未装在一起的表带(税号91.01或91.02)。 91.14 钟、表的其他零件: 10 发条,包括游丝 20 宝石轴承 30 钟面或表面 40 夹板及横担(过桥):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所有钟表零件,但下列货品除外: (一)本章注释一所列的零件: 1、摆锤、钟表玻璃、表链、滚珠轴承及轴承滚珠(例如,供自上发条表用的)。 2、第十五类注释二所指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例如,贱金属制的螺钉(横担、冠顶、钟表面、棘轮、棘爪、托钻帽或指示盘、叉臂、拨时杆等用)、锥销、钟链、钟表面数字(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者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类似品(通常归入税号71.15)。 这些零件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税号。但钟表发条(主发条、游丝等)仍应归入本税号。 (二)本章其他税号具体列名的零件(例如,税号91.08或91.09所列的已组装的完整钟表机芯;税号91.10所列的钟表机芯套装件、已组装的不完整钟表机芯或未组装的不完整钟表机芯;税号91.11或91.12所列的钟表壳及税号91.13所列的表带)。 除上述(一)或(二)款所列的货品外,凡既适于用作钟表也适于用作其他物品的零件,例如,可用于玩具、仪表、测量仪器或精密仪器上的零件(发条、齿轮系、宝石轴承、指针等),均应归入本税号(参见本章注释四)。但本税号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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