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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必过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参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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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必过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参考 .doc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 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 接目标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 法律法规 www.vs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 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 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 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 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 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免费作业答案|自 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免费电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 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 或有关单位的活动。免费作 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 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 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 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 院。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 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免费作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 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 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 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www.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知己那, 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 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 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分工。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 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 重及其他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www .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 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 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 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 事实的书面文字和其他物品。 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证 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 的陈述。专科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情况进行 陈述的人。免费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中救起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 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E: ) E( O“ v1 U8 ?,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 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 面结论。www.vs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场 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 绘图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检查笔录,又称人身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 的“活着”的人进行观察、检验等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B# Z9 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为了验证在某种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 否发生和后果如何,而进行实验性地重演该事件等活动所作的 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 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 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专科形考作业答案| 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 据和事实来认证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也就是在证明的 客体,即案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它是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为 正确处理案件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或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 事实或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不能成立的风 险。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 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又称保释,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 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 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 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含义。 答: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 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 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 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 有其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 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答:根据宪法第 125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和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 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一原则进行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 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 开进行。 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 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 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 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 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 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 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 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 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 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 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 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 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 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 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区 别有哪些? 答: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 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用。3.适用主体 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使用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适用主体 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的 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的 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 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 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在具 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改变原则 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用。2.法律根据 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有权采用 的机关不同。3.与判决的关系不同。4.期限不同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答: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 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 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行诉讼活动, 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 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案机关作出撤 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 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要求。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规定:“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包括: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特征: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1、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只 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 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 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由控诉方承担证明 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即由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案件时,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3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 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 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 决定的拘留、逮捕分则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脱政治权利、宣告 缓刑、假释的犯罪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由公 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 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 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 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 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 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进行再审。 3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苦难时,才能 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 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 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 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答:(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 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 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 ,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1.刑事诉讼法第 176 条和司法解释规定 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 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 回自诉。经审查后,如果发现或认为自诉人是被他人强迫、威 吓等原因,非自愿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 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即有公诉 案件(人民检察院以提起公诉的) ,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 同时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 公诉案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答: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性。三个特性.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 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1.在适用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 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 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 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程。 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 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 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5 日。 5.在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能有一个生效 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 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 序问题。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抗诉问题。适用决定 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 的程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50、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 -【答案一】- -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 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 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 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 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 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 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 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 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 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 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 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 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 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 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 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 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 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 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 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 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二】- - 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 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 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 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 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 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 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 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 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 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 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 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 第四,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 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 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 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 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 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51、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答:含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 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 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 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出抗诉、 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 刑罚。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有 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 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 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 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 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简要地说,两审终 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3、试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 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 3 日内应当将全部 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 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 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 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 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 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 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3 日内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 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 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本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 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答: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死刑复核机关 来实现的。因此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制度的关键问题。并且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意味着经复核后有可能立即执行死刑, 为此相对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案件,对核准机关要求更高。 为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来规定,死刑出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 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此表明,由最 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不仅能够从 个案上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案的发 生,而且能够掌握全国范围的死刑适用情况,统一适用死刑的 尺度或标准,贯彻慎杀、少杀政策,确保法律的统一使用。 55、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 区别。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再定 尚未生效的案件,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 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 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 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 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 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处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 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 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裁 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 3 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 院报请复核。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使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 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 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 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 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案件作出裁判是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 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 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 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6、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 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 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 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 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58、试述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和使用条件。 答: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 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 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象:很据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 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 行。但是,当他们因在监狱改造有突出表现被减刑裁判为有期 徒刑后,就有了依法被适用监外执行的机会。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59、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上有哪些异同? 答:相同点 (1)二者都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2)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都有权申请回避 (5)都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 审判 不同点: (1)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而被害人只能请 求公安、检察院立案,但不能自行直接起诉,除非符合 170 条 的规定; (2)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符的有权上诉;而被害人 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3)自诉人可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被害人不能 (4)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害人可以参加证据 调查和质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职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和 勘验但无举证责任。 60、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 1.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 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 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 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 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 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 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 预见。 61、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答: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共同居住的家庭 成员和聘请的律师除外。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案例分析 1、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2)本案是公诉案件, 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 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 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 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 被取保候审。 3、答:A 违反了规定。不让离开住处到外过夜。 B 未违反规定。交通事故受伤属江某无法预见, 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C 违反了规定。销毁证据,妨碍诉讼。 D 违反了规定。行贿证人,妨碍诉讼。 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市检察院 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书,由省检察院决 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 5、B、C、D 三种行为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对自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C、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能走过一个半月,10 月后宣判违法。 D、自诉案件宣判前让进行调解,未调解违反自诉案 件的程序。 6、答:(1)本案的判决未能生效。(2)本案必须经过 死刑复核程序,方可生效。 7、答:法庭可以采取 B 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理由 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 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答: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具有 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 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 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 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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