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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地是区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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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地是区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doc

    阿克苏地区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规定(修订)(行署2010年10月25日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www.aks.gov.cn 时间:2010年11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阿克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办事原则,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采取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 第四条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以各级机关为建设主体。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改进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机关各负其责。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效能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效能投诉工作。 效能监察部门可在本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条实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机关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切实解决本机关行政管理和工作作风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涉及不同机关的业务,主要负责部门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 各级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从方便基层和企业办事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法规、政策的最佳效应。第二章效能制度建设 第八条各级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且宜于公开的;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类事项;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且对稳定大局具有一定影响的政务等,均应对外公开。 公开的形式为设立政务公开栏、召开政务发布会、提供备索材料及设立咨询窗口、咨询电话、电子查询系统、网上公开等。根据政务公开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实行分层次公开。 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可通过新闻媒介、开设行风热线和咨询电话、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服务指南和手册、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各级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每个岗位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明确分工,严格考核,做到职责分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杜绝推诿扯皮。 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并公示办事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流程图。 第十条各级机关实行服务承诺制。各级机关特别是“窗口”单位应当实行承诺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服务事项、内容、程序、标准、依据以及监督办法等向社会公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承诺的内容要反映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所作的承诺要简洁明了、切实可行,严格按照承诺办事。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时限,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来访或办理有关事务时,本单位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属于本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当场办理的要及时予以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齐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耐心详细地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不得相互推诿、态度生硬,必要时要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各级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各级机关实行岗工作制。各级机关要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岗工作制度。即当角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该项工作时,由角接替完成该项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岗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空岗、缺位。凡面向社会、基层的窗口单位,其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事项的相关岗位必须实行岗工作制。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实行失职追究制。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单位领导对本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落实,给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相应的惩戒、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机关应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决策后评价制、风险评估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等相关配套制度,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第三章机关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不接受的,按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执行,但可以向再上一级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行政,和蔼待人;不得刁难、训人;严禁出言不逊。 第二十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 政府督查部门和效能监察部门应当对各级机关“元旦”、“春节”、“·”、“·”、“肉孜节”、“古尔邦节”等节假日后上班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上班时间禁止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看影视节目、查看股市行情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禁止到茶社、棋牌社、洗浴场所、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下基层或开展公务活动期间,禁止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开短会、讲短话、写短文。能合并开的会议就合并开,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就不开集中型会议,能开小会解决问题的就不开大会,没有实质性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尽量控制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少说空话、大话、套话,切实转变会风、文风,提高工作效率。 开会期间不得睡觉、玩弄手机、响铃扰会,不得代会、迟到、早退等。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仪表着装,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做到仪容、仪表得体,服装整洁、朴素大方,稳重、干练、富有涵养。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着装颜色、款式应当与工作环境相协调,禁止穿短裤、背心、拖鞋;禁止着无袖、超短裙和各类奇装异服;女同志尽量避免着过于紧身或开领过低的服装。 男同志不得蓄长发、蓄胡须,女同志发式应当端庄大方,不能染烫色彩过于艳丽的发式,化装要得体,饰物佩戴得当,鞋跟尽量避免过高过细。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关应当设置工作人员亮相牌;工作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应佩证或置牌公开身份。证、牌应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考评的项目、内容和标准,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科学、量化、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效能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机关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等情况进行督查或明察暗访。地区各级机关可以聘请机关效能监督员,对本机关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受理效能投诉 第二十八条地区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各县(市)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 各级效能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接待来访,接受来电(函),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受理效能投诉。 第二十九条投诉受理工作机构接到效能投诉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自办、转办或督办的处理。自办、转办或督办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自办件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转办或督办件在征得发文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三十条投诉受理工作机构调查投诉时,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调查的依据、事实内容、被调查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调查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已经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仲裁机关受理的,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应当终止调查。 第三十二条效能投诉工作纪律: (一)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行为进行阻挠、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处理工作。违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严禁泄露投诉人身份或将投诉材料、投诉人相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违者,视情节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效能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各级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并进行投诉的,效能监察部门有权要求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立效能投诉督办制度。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对转办的效能投诉办理结果确有不当或者办理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向所在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可直接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拒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本级或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座谈会,总结经验、鼓励先进。 政府督查部门和效能监察部门结合日常督查或明察暗访情况,对机关效能建设好的单位予以表扬。 第四十条效能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地区其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阿克苏地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印发的阿克苏地区关于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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