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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3第十三章共同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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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3第十三章共同犯罪.ppt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O节、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一、共犯的成立范围 1、行为共同说 2、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1) 法益相同,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2)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普通法条与包容特别法条 (3) 想象竞合 (4) 转化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7/四/2部分.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l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同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一)正犯 正犯一般指实行犯(犯罪实行说);系独立的实现犯罪的意思,实质的支配犯罪行为和犯罪进程,处于主导、操纵犯罪的支配地位的人(犯罪支配说) 1、单独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 (2)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利用他人轻罪故意 利用被害人行为 (3)利用无身份者 2、共同正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2/2/38.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1、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 (1)共犯从属性说 最小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 限制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 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 最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可罚 (2)共犯独立性说 2、我国的立法现实 (1)教唆犯:从属性+独立性(以教唆行为为实行行为) (2)帮助犯:从属性,方鹏讲义,版权所有,A、Z盗窃自己摩托车案,A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A大醉,送同事Z出门。Z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A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即回家拿来扳手、榔头等工具。A叫Z给他递送工具,将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然后将此车交给Z,叫他骑走。第二天,A的弟弟B发现A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A的摩托车被A、Z前夜“盗走”。,方鹏讲义,版权所有,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一、概念 (一)共同犯罪与共犯 1、法定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 2、广义的共犯:参加者二人以上 (任意共犯、必要共犯聚众犯、对向犯) 中义的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正犯、共犯) (二)聚众犯、对向犯、犯罪集团 1聚众犯:是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者多人(三人及以上),聚众犯罪并不一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包括两类: (1)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贵州瓮安“6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 (1)双方罪名相同:重婚 (2)双方罪名不同:行贿、受贿 (3)只处罚一方:破坏军婚、传播淫秽物品 对向犯一般只按刑法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再按总论共犯理论追究共犯责任。 3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包括: (1)一般犯罪集团: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盗窃集团; (2)特殊犯罪集团:适用刑法分则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三)教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资助、帮助、教唆、组织型犯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O、二人以上 1、自然人、单位 2、具有(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共同犯罪行为 1、共同的整体行为 2、共同犯罪行为形式 (1)共同实行 (2)共谋:共谋对实行有实质支配、对等相互勾通 (3)教唆、帮助 (4)组织 二、共同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故意的构成(两层含义) (1)各共犯人都有 (2)意思联络:双向联络与单向联络;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2、共同故意形式 实行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组织故意 是否要求共犯(教唆、帮助)必须认识到结果?,方鹏讲义,版权所有,方鹏讲义,版权所有,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1)一般同时犯 (2)特殊同时犯:同时伤害(同时因果) 4、片面共犯行为 (1)片面的共同正犯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片面的教唆行为:间接正犯 (3)片面的帮助:可成立共同犯罪 5、继承的共犯 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 (1)复行为犯:积极说 (2)单行为犯:消积说 (3)我国司考观点 继续犯(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持续状态未终结之前 后行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4)承继的共同正犯与事后犯(单独犯,如销赃罪、毁灭证据)的区别,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8/2/94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三、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过失+过失 故意+过失 2、同时犯 3、间接正犯 4、共犯的过限行为 5、事前无通谋行为 事后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 6、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 7、单位犯罪中各自然人之间 四、共犯的责任范围 1. 实行过限问题 2. 共犯的犯罪数额问题,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8延/2/55;2000/2/70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2002/2/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告诉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BCD,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9/四/2部分.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分析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7/2/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处罚,分工分类法:正犯(实行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 1、概念 2、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A、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B、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认定 (1)起主要作用 (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4、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集团所犯全部罪行 (2)其它主犯:组织、指挥、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从犯 1、概念 2、种类 (1)次要的实行犯,次要的教唆犯 (2)帮助犯 3、帮助行为 (1)有形帮助与无形帮助(精神帮助) (2)通谋问题(事先有、事先无) (3)因果关系问题 4、刑事责任:应当从、减、免 三、胁从犯 1、概念 绝对强制与相对强制(紧急避险) 2、刑事责任: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免,方鹏讲义,版权所有,四、教唆犯 (一)概念: 教唆行为、单独的教唆犯、共犯的教唆犯 (二)构成 1、有被教唆者 (1)教唆对象具有刑事责任 (2)对象特定 (3)被教唆之前无犯意 2、教唆行为:造意 (1)形式多样;(2)教唆内容特定;(3)教唆的撤回 3、教唆的故意 (1)认识到教唆者自己的行为;被教唆者的行为 (2)教唆错误问题 (三)教唆的未遂 (四)未遂的教唆(欺诈教唆) (五)刑事责任 (1)按照其所起作用处罚:主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 (3)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可从、减,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 ( ) A周小默,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科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B王大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C徐之磊,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李日辰,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4人一起参与殴斗宁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简某等人竟将宁某殴打致死,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四节、共同犯罪与身份,案例:成克杰李平案1、2 身份的分类:构成身份(正犯)、加减身份 (一)无身份者(共同实行、教唆、帮助)有身份者一起共同犯罪 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实行、教唆、帮助),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2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一起(共同实行、教唆、帮助),未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构成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二)有身份者(教唆、帮助)无身份者犯罪(以下以教唆为例) 1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能实施的犯罪,对于有身份者,属于无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与有身份之罪的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如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 2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不能实施的犯罪,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的帮助犯(如受贿罪) (三)不同身份者相互勾结,各自利用各自身份的共同犯罪 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为共同犯罪。以职权作用大者为主犯,职务高者不一定都是主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5/2/18.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五节、共同犯罪与未完成罪,案例:抢劫部分中止案 一、一般情况: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二、具体情况 (一)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二)共同正犯 (三)共犯:区分教唆犯(独立说)与帮助犯(从属说) (四)共犯与犯罪未遂 (五)共犯与犯罪中止 1、全部中止 2、部分中止:部分犯罪人中止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且只及于中止人本人 3、教唆犯中止的情形,方鹏讲义,版权所有,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2/2/35.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003/2/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三、(共谋犯、帮助犯)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共犯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形。一般指共谋犯或帮助犯,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之前,脱离共犯关系,并彻底消除自己先前行为给实行行为加功效果的情况。由于脱离者已经构成了共犯(共谋犯),故而在理论上其脱离行为不能使其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使其成立犯罪中止,亦即,对脱离之前的共谋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而对脱离后的实行犯的行为不再承担责任。 (1)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 (2)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 (3)从心理上和物理上彻底消除自己行为的加功效果,才不对之后对方的行为承担共同正犯责任。对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8/2/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六节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的错误 教唆的错误:被教唆人的过限 帮助犯的错误:重罪、轻罪 第七节 共犯与不作为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教唆、帮助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帮助作为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8/2/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给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活,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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