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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0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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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概论08.ppt

    民法绪论,民法的意义与性质 我国民法的历史与渊源 民法的基本理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性(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性(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1、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内容 1、含义:权利与义务 2、可来自于当事人约定,也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客体 1、含义: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2、注意: (1) 物(物权法律关系) (2) 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变动-民事法律事实(事实构成) 事实;行为;,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流转(债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人身关系 人格(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身份(荣誉权、监护权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具有民法意义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主体,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 1 .始于出生 1.1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 1.2 胎儿的特留份 2.终于死亡 2.1死亡的含义(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2.2死者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权)的保护:,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完全;限制;无(年龄;智力) 完全 十八周岁的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 纯受利益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 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 醉酒 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宣告失踪 申请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无顺序;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后果:财产代管:( 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宣告死亡 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后果:人格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撤销及其后果:撤销的效力 (1)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自行恢复 (3)子女收养关系 :(1)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无效;(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除外 (4)侵权关系 :(1)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2)返还原物、孳息,赔偿损失。,【2006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2009-5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代理,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行为(还有诉讼行为) 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 相对人善意(不知其无权代理)有催告权、撤销权 相对人恶意(知其无权代理)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狭义)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法律效力归属 :没有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必须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之后再解决被代理人与无权处分人间的关系 主观要件 :相对人有无过错都可以成立 ;被代理人对此有过错,相对人无过错,二者缺一不可 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 :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否认,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案例1:甲是乙公司的员工,私自窃取乙公司已签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丙公司如果善意,则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追认合同,也可以行使撤销权,直接撤销与乙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合同;丙公司如果恶意,则丙公司仍旧可以催告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追认合同,但丙公司不具有撤销权。 案例二:甲是一名长期代表乙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员工,有一天甲被乙公司开除了,但其手头剩余了很多乙公司已签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并未及时收回这些合同(被代理人有过错)。甲利用一份乙公司已签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必须是善意相信行为人甲是具有代理权的相对人善意无过错)。甲属于(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乙公司承担。(但之后乙公司可以向无权代理人甲进行追偿。),法人,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合并与分立权利义务承担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新设分立;派生分立,合伙概述,两种不同的含义:一为合同;二为社会组织。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分类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有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立法例,合伙合同,概念与特征 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1、以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主体 2、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3、由合伙人互约出资的合同 4、诺成合同 合伙合同的形式 1、合伙企业 2、一般合伙,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种类:16条(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2、出资义务的履行:17条:按合伙协议出资,出资不得任意抽回 合伙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出资+合伙积累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对内、对外) 3、合伙财产的确保 合伙财产分割的限制: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对自己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转让份额的,合伙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要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四)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合伙的外部关系,合伙的对外代表 民法通则第34条“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债务的清偿,应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3、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变更,(一)合伙人的变更 入伙:全体同意;书面协议;-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具体的退伙事由有: (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4) 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可强制其退伙: (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退伙的效力: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退伙人退伙后还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二)其他事项的变更,合伙的消灭,(一)合伙的解散 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 (二)合伙的清算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物权制度,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分类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概念 特点 法定性、绝对性,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不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制度,债的关系概述 债的发生依据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合同法律制度,债权概述,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为有期限权利 债的相对性 债的关系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表现: 涉他合同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 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债的分类,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其他分类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不当得利,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 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性质 是债的发生依据;是一种事件,构成要件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 一方受有损失; eg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自始没有与嗣后没有,甲前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多给张甲1000元 甲、乙两家的池塘仅隔一个堰坝,一日暴雨使甲、乙两家的池塘的水持平,甲池塘中的鱼大量地跃入乙的池塘 张甲去交电话费,记错了自家的电话而误交了同事乙的电话费 张甲委托张乙保管汽车,张乙在保管期间擅自将汽车出租给别人,并收取租金,效力 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善意vs恶意) 1、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经不存在,也应当负责赔偿。 3、先为善意后为恶意:受益人所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了一条走失的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并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的主人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1000元。为此发生纠纷。问:甲应否返还1000元费用?,甲与乙公司订有50件包装产品的购销合同,甲派公司职工前去乙公司取货,由于乙公司人员的疏忽,多装了5件产品,甲公司的职员当时发现之后并未告诉乙公司。甲公司职员拉货回去的途中,不幸遭到冰雹袭击,55件包装产品全部被冰雹打坏。后乙公司察觉多装了5件,要求甲公司返还,遭拒绝。问:该纠纷如何处理?,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的利润,无因管理,概念与性质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第一,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第二,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成立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而管理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司考)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法律效力 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必要费用的权利。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清偿必要债务的权利。 3、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得向本人请求损害赔偿。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债务的承担以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但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管理人仅于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始负赔偿责任。,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余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乙收取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的报酬,2003年秋天,王某与朋友前去爬山,爬到山顶之后,王某看见一女青年孤身站在山顶的悬崖边,目光呆滞,于是加以留心。不久,此女子向山下跳去,王某慌忙之中抓住此女青年的衣服,将其救上来,但是造成其头部受伤,王某的照相机也被摔坏。问题:王某应否赔偿该女青年的损失?王某的照相机损失应由谁负责?,2003年2月1日晚11时许,被告易某返家时,发现距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此时夜深无人,易某将该车带回家放置楼梯下,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凌晨,易起床后发现自行车给盗。即向居民组长反映并向派出所报了案。此时,自行车车主张某跟踪找自行车,弄请当晚是易某带回了家,因此要易某返还其自行车。易某向张某说明情况后,张不同意,遂起诉法院要求易某赔偿损失。,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 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不法管理: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但并非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的管理。由于管理人欠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欠缺将管理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不能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原则上,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论是不法管理或误信管理,均不是民法通则第93条所称的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只能适用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则构成侵权,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违反了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且又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其获得客观适法性的事由的一种“无因管理”。 主要表现:(1)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且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的情形。比如,清偿他人曾经拒绝给付的自然债务。(2)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的情形。比如,以高价出售他人曾公开表示欲于死后赠与博物馆的名画。 法律后果:适当与否是个客观标准 本人既可以通过追认管理人行为为“适法的无因管理”,进而主张享有无因管理的利益;也可以主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进而要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某甲于其父不幸病故后,即将其父亲经常使用的价值40万元的小车卖给丙。经查,该车系乙所有,借给甲父使用。试问: (1)设甲非因过失误信该车系其父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2)设甲因过失不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3)设甲明知该车系乙所有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侵权行为,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虽无过错,但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等后果的违法行为。,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甲趁午休时间潜入乙家中,拿走现金若干,正欲出门时遭到惊醒的乙的阻拦并发生扭打,乙受轻伤,家具损坏若干。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甲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乙。乙预付6个月租金后,甲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乙立即搬出。在上述情况下,乙不满甲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上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构成要件(一般侵权) 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加害行为) 因果关系(事实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 过错(故意与过失),混合过错:在侵权行为中,经常存在着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有过错的情况,称为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往往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共同过错: 在共同危险造成侵权的行为中,如果无法证明共同侵权人各自的责任,则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原告只要能证明数个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共同行为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中的某个人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乙都有从楼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为,其中的一个啤酒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不能区分是哪一个啤酒瓶造成的,则认定甲乙均承担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不合格致害;某些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李某用特制的网球练习装置在其居住的小区练习打网球,因用力过猛,尼龙带突然断裂,网球飞进附近一户人家,造成该户玻璃窗破裂,电脑显示器损坏。 某甲(男,5岁)在玩耍时来到某公司的配电房(未设防护措施),由于好奇而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送医院治疗后被迫截去双上肢。,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以及有损害结果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证明,即除非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不承担责任必须有法定的抗辩事由,不能仅证明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则得不到赔偿,此时,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特点:1、以公平观念作为判断标准以确定责任。(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 2、当事人没有过错 3、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人身侵权的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胡某(1998年5月生)、周某(1998年3月生)、张某(1997年9月生)系某小学同一班级学生。2007年4月2日下午,胡某与周某、张某结伴上学,途经村头河口时,经周某提议,三人到河边洗脚,在洗脚过程中,胡某不慎掉入水中,胡某落水后,由于周某、张某没有及时呼救,以致胡某因落水时间过长,经枪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父母为经济补偿问题与周某、张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引起诉讼。,特殊侵权 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 特点:一是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二是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三是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举证倒置)。,类型 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007年10月3日21时许,被害人宋连祥与其兄宋连贵因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与大连鸿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牛洪宝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牛洪宝用拳头击打宋连祥的面部,又让人找来物业公司另一保安员颜世军。颜世军到后用对讲机击打宋连祥的眼部,致其倒地,在二人继续殴打宋连祥时,宋连贵报警,二人潜逃。牛洪宝、颜世军于2007年10月4日到大连铁路公安处大连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 经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连祥左眼眶内壁、鼻骨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经伤残等级评定,宋连祥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除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之外,具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P390 刘某与谢某是同住一楼上下层的邻居,因排水、漏水等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多次发生争执难以调和,使双方耿耿于怀。谢某系该市某国家机关的现职干部,在一次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刘某正在其办公大楼里排队等待办理证照。谢某遂唆使实习生高某对刘某故意找茬,百般刁难,冷嘲热讽,并在刘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故意不为其办理证照,还扣下刘某的办证手续费80元,使刘某遭受经济损失近千元。刘某遂将该国家机关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损害后果 3、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女孩张某,13岁,2008年8月去某镇姨父江某家度暑,一家聚三楼内室观看电视,女孩张某半途离室去阳台,手扶栏杆乘凉,不意突然为平行于栏杆半米之外的高压输线所吸,爆发闪光,江某一家惊出阳台施救,时女孩张某已被电击扑倒阳台地面,急送医院,右手指全部烧残,身上也有烧伤,鉴定为三级残废。张某之父具诉要求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县电力公司认为,其改建高压输线符合国家标准,并不违法,也不存在过错。,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000年6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某电信工程公司在长途汽车站路汽车站附近的道路电信井内施工时,周围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该日上午12时许,济南市民王某经路公交车七里山站向南换车时,落入井内,经警官总医院检查,确定为下颌皮肤挫裂和脑震荡,为此花费各种费用近5000元。,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王家有一条狗,这狗从未咬过人。一天,村民陈某让12岁的儿子去王家借锯子,小孩手里拿着竹杆一路玩耍着去借东西。到了院子,狗见小孩手中拿着竹杆以为是要打它,冲上去咬了小孩的右手。主人及时喝止,但小孩的手已被咬伤,医疗费、家长的误工费等前后花去200多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006年6月29日下午,在织金县城关镇中心小学二年级上的喻吉涛课余时间被同学宋宁波勒索财物未果,宋当场扭伤了喻吉涛右手,致使右手无法动弹。 第二天,宋宁波再次反扭喻吉涛经治疗已复位的右手,导致喻吉涛右手伤情加重,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三等乙级残疾. 11岁的小亮在与同学小刚玩耍时,发生争吵,小亮被小刚打伤,花去医药费870元。小亮的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时才知道:小刚的父母因交通事故双双去世,小刚父亲所在公司指定了小刚的爷爷为监护人。但小刚的爷爷觉得小刚性格暴躁,经常在外惹事生非,管不住。就与小刚的姥爷、姥姥达成协议,由小刚的姥爷、姥姥担任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1、侵害财产权的责任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 1、侵害生命权 2、侵害健康权 精神损害赔偿,中学生娟子一人在一商店购买钢笔。店老板何某拿出放钢笔的盒子让娟子挑选,自己则去忙其他事情。娟子挑试了半天也没有中意的,便离开了商店。而此时,何某却怀疑娟子趁他不注意偷了他的钢笔,从后面追上来将娟子拉到自己的商店里,何某不断逼问,娟子是否偷了他的钢笔。等娟子的朋友小琴等人赶到商店后,发现娟子正在哭泣,这时,何某告诉小琴等人,称娟子偷了他的钢笔,只要出6元钱把钢笔买上就可以放人。随后,娟子的老师赶到商店,何某硬是把钢笔塞到老师的口袋里,无奈之下,娟子以6元钱将何某给的钢笔买了下来。自此以后,娟子感觉浑身困乏、头疼。随后,经医院诊断为“惊恐障碍”、“应激性障碍”。 开庭审理后认为,何某过激的行为,使娟子的人格权受到侵害,致使娟子遭受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其精神方面的损害是明显的,因此,法院一审判令,何某赔偿娟子各项费用合计150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到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简言之,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损害。 赔偿范围: 赔偿原则:酌情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张小姐到医疗中心施行垫鼻手术。但造成了张小姐鼻尖塌陷的严重后果。张小姐很是苦恼,要求医疗中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给予精神损失100万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合同的概念、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来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法院判决男方负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 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 5、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合同法15种),四.合同的基本原则(略),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主要条款:1.标的;2.质量和数量;3价款或者报酬;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约的形式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 撤回与撤销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从而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承诺,承诺的生效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 承诺的方式(通知与行为) 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前,承诺人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 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般成立要件 1、两个以上的订约人; 2、双方达成合意; 3、经过要约和承诺; 4、内容明确。 特殊成立要件 依法规定 依交易惯例 依特别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1、口头合同 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 2、书面合同 (1)普通的书面合同 合同上签字、盖章。 (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 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 3、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合同 完成规定或约定程序的时间。,合同的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以对话方式缔约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以非对话方式缔约 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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