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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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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ppt

    建筑节能法规解读,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8.6.25,目录,主席令 国务院文件 国家部委文件 地区文件 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检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广州市质检站),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和建筑上的应用, (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 (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努力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07年06月0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在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万吨标准煤。,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7年06月04日,(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国家机关及大型公共建筑要强调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特别要考虑运营工程中消耗能源资源的成本。 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抓好新建筑节能,加强节能运行与改造,提高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年度能耗量进行调查统计,建立节能监管体系相关工作。 提高运行节能管理水平 开展节能改造。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委托专业能源服务机构对节能改造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改造。 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重点监督检查、抽查建筑节能工程有关措施及落实情况,质量控制资料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要求指标。 监督在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并建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时发现违反规范规程中“强制性条文”的、没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的、没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备案的、没有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等,应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整改后合格方可复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财政支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关于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376号),深入开展建筑节能的宣贯培训工作 严格执行建筑规范标准 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的内容。加强对工程施工执行规范的检查和抽查,对违反规范强制条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凡2007.10.1起新开工,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给予备案及交付使用;规范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在建工程,建筑节能部分施工具备条件的也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建委),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本市应当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市和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检及现场检验的通知,(广州市质检站),单独议题详细介绍,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民用建筑,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主要的建筑节能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今后整合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标、正在报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国标、正在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标、正在报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主要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标准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省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省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省标准公共和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主要建筑节能标准,验收检验: 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省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在编) 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在编)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发展概况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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