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民诉市政府古城拆迁案.ppt
舟山市民诉市政府古城拆迁案,一、案情,定海古城 浙江舟山的定海古城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这里的建筑经过历朝各代,特别是清代和明国时期的建设,形成了定海城独特的古城风貌,许多民居建筑风格既保留有汉文化传统又吸纳了西洋石木结构的建筑特色,在建筑学上形成了独特的历史风格。,政府下达拆迁令 从1996年开始,舟山开始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舟山市把大片大片的古街区拆毁 舟山市拆毀定海古城的理由是:广大居民要求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很高;城市的面貌需要不断更新;舟山市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百姓愤起保卫古城,当地政府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遭到舟山市有识之士和当地群众的抵制。但他们没能阻止政府地折迁行为。直到蓝理总兵府和刘家大院面临被拆毁之际,当地群众忍无可忍,愤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起诉,1999年7月2日,原告方将诉状递交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此案。 1999年7月9日,原告又把诉状拿到定海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了此案。,败 诉,原告认为,拆迁决定违反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特别是明显地与198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及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被告对此辩称,这些文件既不是人大的法律,也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拆迁决定与舟山市政府于1996年开始组织制定1996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相抵触,但该规则尚未完成省政府批准的程序。,被告则辩称,此规划尚未完成省政府的审批程序,因此被告没有义务接受该规划的约束。,在一审过程中,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25日批准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法院认为,此地方性法规是在拆迁决定之后公布实施的,而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决定了不能以此来否定拆迁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于2000年3月20日开庭,5月14日二审法院将终审判决书送达原告,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法律疑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的能否适用? 正在审批中的规划是否可以任意违反?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拆迁决定有无溯及力? 保护古城,谁还可提起诉讼? 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作用是什么?,三、法理研习,1、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的能否适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否则,政令畅通和国家统一、依法行政都难以实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正在审批中的规划是否可以任意违反,第二个城市规划虽尚未完成省政府的审批程序,但该规划制定行为已进入了法律规定的制定、审批程序,在该内容没有最终确定下来时,其他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处理,更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行为。尤其是制定规划的行政主体不得任意违反,否则该规划一经批准便造成其制定主体自身违法。,?,3、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政府拆迁决定有无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指不追究新法以前实施的与法不一致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意味着此种行为可以继续维持。根据法理,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后,调整相同领域相同事项的同位阶或以下位阶的旧法则失去效力,应予废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3项规定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 保护古城,谁还可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个人救济诉讼,即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思考,确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经历的三个阶段,第一,直接利害关系人诉讼 第二,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目前将原告资格的范围进展到第二个阶段但今后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将进一步发展推进,5、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作用是什么?,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准则。,对辩论权的全面理解,一、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完整维护辩论权是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 三、保证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是提高法院裁判质量的充分条件,谢 谢 观 赏,